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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湘桂走廊所祭祀的神灵中,有一部分是地方性的神抵。它们是管辖一个特定的地方,对该地方产生影响的神抵,其中有些是普遍存在的,有些则是一个地方特有的。...
在各行各业中存在着神灵崇拜现象,祭拜行业祖师和人们认为对其行业有重大影响的神抵,以祈求事业兴旺发达;或者忌讳某种活动,以达到消除灾害于未然....
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词。“殡”一作停枢解,如《礼记》:“夏后氏葬于东阶之上”、“殷人殡于两楹之间”、“周人殡于两阶之上”;一作葬解,如《荀子》:“三月之殡”。“葬”作藏解,如《礼记》:“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梓周于棺,土周于椁。”...
当前村民对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产生了一种“完全的支配意识”,在选择殡葬用地之时不会过多地考虑国家制定法中的相关规定,仅凭自己的现实需求进行选择和使用,因而相关法规和民政部门对村民殡葬用地的调控能力也就被弱化。在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缺位时,殡葬用地的管理作为村庄的公共事务之一,需要村民们的共同参与,需要发挥村民自治在规范殡葬用地管理上的作用。当然,秉承“尊重历史”的原则,既往形成的墓地尽可能保持不动,而重在管理现实乃至于未来的墓地使用。...
依法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要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法治方针为遵循。移风易俗的倡导不能成为完全摒弃传统的借口,应当要做到移风易俗与继承传统相统一。...
由于与佛教的密切关系,可以说没有佛、僧,漏泽园即使能草创也很难维持,因此漏泽园大多邻近寺院而设。关于漏泽园与寺院空间关系的文献记载颇多,如南宋时期陈首卿曾记载:“漏泽园在城东法安院侧”,并且他还讲明了漏泽园的来历,“法安院旧有梅园……今梅不复存,改为漏泽园矣”。...
中国历来重视对死者的人土掩埋。《礼记·月令》中就有“掩骼埋背”的训诫四,东汉桓帝下过诏令:“若无亲属,可于官埂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魏宣武帝也下过类似的诏谕:“掩骼埋背,古之令典……或有孤老馁疾无人赡救致死暴露沟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土葬文化既有农耕民族依附于土地和感情归宿上的需要,也有士大夫“人土为安”理念的影响,还跟土葬更利于表现封建等级等因素相关。五代、两宋时期,虽然在民间也有不少火葬习俗,但宋代作为一个意在恢复秩序,并以礼教立国的王朝,官方对于火葬采取禁止态度,并在禁火葬的政令中不厌其烦地多次进行风俗劝导囚,引导百姓实行土葬。故而,宋廷一方面下令禁止火葬,另一方面也必须提出具体措施来实际解决这些底层百姓的土葬问题。另外,在冗兵的宋代,其刺配制度使士卒迥异于常人目,他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几乎都依赖于政府,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宋廷也不得不思考如何解决大量士卒的制度化土葬问题。漏泽园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成为一项以土葬文化为基础的公墓制度,而对于具体事务的操办,因出于各种忌讳,世俗民众往往从事意愿不强,而以慈悲为怀、救苦救难等普度众生思想作为行事准则的出家人则成为理想的人选。...
虽然北宋之前已有政府划拨土地或乡绅购买土地,或分散或集中收痉无主死者的记载,但这些行为更多是道义使然,未成规模,更不是一种固定的制度,时至北宋才有了较大的进步。《宋史》卷一百七十八中记载:“天禧中,于京羡近郊佛寺买地,以痉死之无主者。痉尸,一棺给钱六百,幼者半之;后不复给,死者暴露于道。嘉佑末,复诏给焉。”说明北宋前期已有政府出资买地设置有一定规模公墓的行为。同时嘉佑七年(1062年)二月有诏令曰:“开封府市地于四郊,给钱痉民之不能葬者。”与前一条记载结合,说明此类公墓的地理位置多位于京城周边郊野乡村而非遍布全国,且此时仍未成为一种制度。至熙宁元年(1068年)正月九日诏令:“诸州军每年春首,令请县告示村首,遍行检视,应有暴露骸骨无主收认者,并赐棺钱埋痉,仍给酒撰酪祭。”此时明确规定了时间、对象、措施等,已基本形成了一种制度。...
生态安葬是一种全新的安葬方式,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具有很大的自身优势及长远的生态意义。其中包括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多种藏式。树葬、花葬、草坪葬是以绿色植物的生长让生命得以延续的安葬方式。在精神上,满足了人们离世后入土为安的情感需求,使生者的心灵得以抚慰。同时,德国医学专家实验证明人们可以通过经常闻花香、看绿色植缓和心情。在生态效益上,荒山不断被绿化,空气变得清新,节约了土地资源及矿产能源,现代墓地变成鲜花、绿草、绿树一片的生态墓园,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接受。...
, 数字智能化公墓是指结合网络及相关软件和硬件构建形成的新型公墓智能系统。设计的目的是为实现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创造更高的效益。随着二维码、数字音频、视频技术、高科技骨灰堂等数字智能化科技在现代城市公墓建设中的应用。现代城市公墓的管理和祭祀活动更加便捷化、智能化、人性化,使数字智能化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公墓发展的时代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