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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民对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产生了一种“完全的支配意识”,在选择殡葬用地之时不会过多地考虑国家制定法中的相关规定,仅凭自己的现实需求进行选择和使用,因而相关法规和民政部门对村民殡葬用地的调控能力也就被弱化。在法律法规与行政权力缺位时,殡葬用地的管理作为村庄的公共事务之一,需要村民们的共同参与,需要发挥村民自治在规范殡葬用地管理上的作用。当然,秉承“尊重历史”的原则,既往形成的墓地尽可能保持不动,而重在管理现实乃至于未来的墓地使用。

一是在规范殡葬用地使用上实现自我管理。农村要实现自我管理,需要充分保证村民们的民主权利的实施,并树立必要的自治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民大会的召开,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订立本村关于殡葬用地规范的村规民约,确立殡葬用地的区域与规格,以书面化的形式固定自治成果,并以民主监督的方式确保规约的有效落实。
二是在转变殡葬陋习观念上实现自我教育。首先,村委会成员需要进行自我教育,充分认识到殡葬治理对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自觉摒弃殡葬陋习观念,做好本村的带头人和领路人;其次,善于发挥村委班子以外开明的具有社会威望的“乡贤能人”的作用,综合运用墙报、横幅、微信社群、村民会议等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最后,有序引导村民个人进行自我教育,对个别不理解的村民需要开展必要的思想工作,以理服人,共同促进殡葬观念上的进步。
三是在建立殡葬用地设施上实现自我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可以以村集体的名义申报抑或联合邻村共建公益性墓地,邀请社会相关组织机构配合与参与,充分考虑村民的心理和风俗习惯,选在交通便利、方便祭扫的荒山瘩地。此举从满足村民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既对迁移坟墓进行集中安置,又预留出未来所需墓地,有利于实现本村殡葬用地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