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阶段,大连也在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英歌石区域处于旅顺中路上,与龙头产业园相连,南接旅顺南路,整个英歌石区域的发展规划恰逢其时。因此高新园区成立英歌石开发建设办公室对英歌石区域进行专项开发管理。英歌石软件园作为系统的城市建设工程,涉及面相当广泛包括房地产开发、市政道路及管网、城市配套等众多项目。三寰集团作为英歌石区域原有土地使用者,在BT项目中,承接了大部分工程项目,如市政道路工程,有关民生的回迁区工程和散坟集中工程等等。英歌石公益性公墓作为散坟集中项目,在这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了。高新区英歌石公益性公墓所处地理位置是大连奶牛场英歌石村区域,大连全域城市化发展中城乡结合部。...
近几年,我市针对殡葬业出现的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加强文明宣传等手段,在推进绿色环保殡葬、深化改革、移风易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获得了很好的成效。...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也是千奇百怪,很复杂,但是总体来说,山地城市分布很广,丘陵地带是中国典型的地势地貌,山丘是典型的凸地,是一种原始的景观要素。山作为景观要素,其说具有的高达稳重的感觉拥有很强的纪念性,在风水景观理论上,好的风水基本上的首要要素都是靠山,因此用山来作为整个景观的背景元素在中国很普遍,如秦始皇陵、汉武帝陵等。面朝山的左右两侧有山峰形成的侧山,这样看起来整个陵区山川景观空气层次明朗,气势宏伟,庄严肃穆,呈现出种神圣、永恒的艺术景象。个人认为以城市周围现有未利用的荒山作为首要公墓选址用地是可行的。利用丘陵山地来进行做公墓的规划设计,成就了生态景观的便捷同时也带来了相当的设计难度。...
(一)严格禁止殡葬业打着公益性的幌子实行商业化经营。殡仪馆和公益性公墓属于政府投入的事业单位,要体现政府服务民众的公益性,政府不能把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以任何形式转为商业化经营。政府投入管理的殡葬服务收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各县殡仪服务站更不能实行承包经营。政府要加大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的财政投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益性公墓要还位于社会公益性。...
所有适应时代的转变都需要依据科学进行转变。推广公墓市场化同样如此,在推广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作为理论基础。引导人民逐渐改变“入土为安”和“灵魂永存”等一系列在古代没有科学环境遗留下的陈年旧俗。同时,必须树立起用科学的符合当前时代需求的理念来主导殡葬行业的观念。但随着中华名族五千年的历史,这些陈年旧俗已经深入人心,想要推进公墓行业市场化一定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具体改变理论认识的方式,主要表现为:...
1.公墓市场化发展初期。这一时期由于殡葬文化观念相对陈旧,提供公墓服务的单位多数规模较小,其基础设施滞后。面对殡葬行业市场化的主要工作就要集中在公墓业务拓展阶段,需要依靠市场的中介组织来作为运行主体。因为这一阶段多数人接受的还是以“土葬”为主的殡葬模式,殡葬活动多为原始状态,还无法完全适应殡葬行业的市场化要求。与此同时,能够为殡葬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还没有形成规模,相对的配套服务并没有充分地发展起来。...
“小产权墓”与非法公墓的概念上大致重合,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仅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约定俗成的称谓,与“小产权房”的类比定义而成。“小产权墓”主要有两种类型:类型一是农村封闭运行、不对外经营的公益性公墓,其经审批后建立的公墓建设过程可能是合法的,但其突破了前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墓销售过程是违法的,实质上是将公益性公墓违规转变为经营性公墓公开上市销售。类型二是没有任何行政许可或履行部分报批手续的建设和销售行为,公墓建设与销售过程均告违法。...
目前,在我国公墓按照其经营性质分类有两种,即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最早的“义地”(“乱坟岗”)演变而来,审批流程通常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请当地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查。由于其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常利用圈有村属坟地或废弃土地,审批机关行政级别较低,常通过限制销售对象保障村民利益。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其安葬范围仅限于本村村民,向非本村村民及城镇居民销售属违法销售。...
殡葬服务领域的“规制冲突”涵盖了不同位阶行政立法的内部冲突,立法规定与实践操作的冲突,地方主义底衬下多部门监管权限的模糊性、单部门执法标准的随意性,监管机构、被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三方结构的冲突……。市场运营中规则虚无主义横行其间,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等具体行政行为规范性程度较弱,行政力量管制公共服务市场的同时也把持着核心产业的领导权,关涉自然垄断产业的强行政垄断性一定程度存在依据决策者偏好选择性打击部分经营者,调整行业内营利分配次序、比例,完成了殡葬服务机构与规制机构部门利益间的捆绑。...
虽然通过对不动产物权体系权利类型的梳理,使得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以明晰。但是由于该使用权仅具有安放逝者、作为祭祀场所的单一功能,不具有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使得其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备受争议。在此,有必要对用益物权体系中具体的用益物权进行深入剖析,明辨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与它们之间存在的异同点,以便在用益物权权利体系内找到其明确定位,使其用益物权属性得到彰显,使其法律属性更加明确。另外,明晰具体的权利类型,对于明确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颇有助益,可以使使用权人寻求物权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