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由于经营性墓地在取得方式上与农村公益性墓地存在着不同,导致其存在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因土地的使用而产生的国家与公墓建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公墓建造者与墓主之间因墓穴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后者法律关系的界定存在着租赁关系和买卖关系的争议。租赁关系说之所以会存在,民政部门的态度起到了推波助斓的作用。民政部主管人员在媒体公开表示,墓地只是租赁关系,而不具有产权关系。而且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墓使用者取得墓地使用权时需要缴纳墓穴租用费,据此,人们认为此处的租用费的性质便是购墓者为其使用墓地这一租赁物所支付的租金。但是通过对合同法中规定的租赁法律关系进行深入的剖析,便会发现经营性墓地使用关系与租赁关系存在着诸多的格格不入之处,其立论依据明显具有不足之处。...
1、墓地使用权的公益征收应严格限制 儒家之“孝道”传统下的墓地,即是死者的安息之地,亦是生者的祭祀之所,对国人的意义重大。如前文述及,作为具有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墓地使用权应由政府进行划拨,并通过价格调控机制等手段,以财政进行支持,以求引导过度市场化的墓地回归公益,让人们“死的起”。前文建议为降低公墓建造者土地成本,新增墓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既存的墓地使用权,也应建立自动续期制度,且续期时不再缴纳出让金,以此保证城市公墓的永久存在。...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承认了具有人格利益的特殊财产,体现了法律对附着于财产上的人格利益的认可。以此规定为基础,理论界有学者根据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进行了类型化。一类源于“外在物”的内化,具体是指象征人格意义的财产与寄托情感的财产;一类为内在自我的直接外化,即来源于特定人的身体或智慧。墓地即承载着生者对亲人的哀思之情,又为死者的遗骸、骨灰提供安葬之所,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前文已经述及,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将其界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更好的与已有建设用地制度进行衔接,且能打破墓地使用权城乡二元的壁垒。因此,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的民法保护应紧紧围绕其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展开,将纳入到物权请求权项下。...
殡葬管理的行政化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社会选择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殡葬管理体制。殡葬管理的行政化其实质是强调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控制,该模式的雏形是发端于计划经济阶段,虽然我国殡葬管理体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几个阶段的改革,成为当下的殡葬管理体制,不过依然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政府依旧利用自己权力优势,深入到殡葬管理的方方面面,直接导致市场、社会在殡葬管理中的作用不能得以发挥。当政府控制着殡葬管理的权限时,政府无疑是殡葬管理中绝对单一主体时,政府就拥有了对殡葬管理的绝对支配权,殡葬市场的垄断暴利现象,殡葬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自主能力低等问题就不言而喻了。...
第一,政府主导与管理多元化。就政府部门对殡葬管理而言,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欧洲国家的政府主导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美国市场化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部门,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也不是完全的依赖政府部门。因此,在欧美国家殡葬管理体制中,政府部门对殡葬管理的介入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范围大小的问题。而其共同之处是,政府对殡葬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家殡葬设施布局的规划,如公墓、火葬场等,欧美国家对这一部分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二是对殡葬法律法规的建设,政府对殡葬管理介入的前提之一,要通过完善的殡葬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殡葬市场监管,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对殡葬管理进行宏观指导;三是专属的殡葬管理机构的设置,欧美各国设置专属殡葬管理机构,一方面提高了对政府殡葬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确保了在殡葬管理中不出现“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现象,使政府对殡葬管理专业化。...
第一,美国市场化模式。作为市场化典范的美国,其殡葬服务业十分发达,专业化的殡葬从业者、合理化的殡葬设施布局、人性化的殡葬服务、法制化的殡葬管理、高水平的殡葬职业教育等,为美国殡葬高度市场化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生态这一名词所涵盖的内容泛指所有生物的存在情况,同时包括其现状及其所处环境的状态。生态公墓的本质是要在殡葬活动中科学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主要是人、公墓和自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要在保护好周围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创造一个舒适的殡葬活动环境。减少对大自然无意义的毁坏,也就是通俗形式上说的利用最少的资源尽最大力量发展最优的服务,避免多次对原始资源的运用,尽量用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替换不可生资源;“减排”即降低输出率及有效的整顿废弃污染物的去向,以避免各种污染源的产生。最大限度降低殡葬活动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
殡葬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民生项目,属于社会型建设及机构单位项目改革的范畴构成,现今状况下,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大力创建生态文明,宣扬节能减排,殡葬领域的环境构建变得尤为重要。对于如何构筑一个文明完善的殡葬体系项目,打造一个环保经济型,对自然现状没有毁坏,能够支持长期开拓的事业项目,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
我国的制定法尚不足以担当物权法定的功能,应以习惯补充物权法定的法源,如能涵括习惯法,可令物权法更具灵活性以应对复杂的市民生活,对于解决历史遗留的现实问题不失为一项有效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墓地问题上,前文的司法实践归整足以说明,司法机关已积累了较多的判例经验。尊重民间习俗、维护传统文化、体现人的尊严,避免周口平坟、行知园风波的再次出现,以此唱响社会和谐的号角,当是解决我国当前墓地纠纷需要的现实效果,习惯法可以承担一部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