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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美国市场化模式。作为市场化典范的美国,其殡葬服务业十分发达,专业化的殡葬从业者、合理化的殡葬设施布局、人性化的殡葬服务、法制化的殡葬管理、高水平的殡葬职业教育等,为美国殡葬高度市场化运作提供了良好的支撑。

殡葬行业在美国被称为“死亡关怀”行业,这一行业并不仅仅提供简单的丧葬服务,能够根据顾客的需求,为顾客提供全面性的服务,包含遗体防腐、遗体运送、墓地选择、丧葬仪式的举行,甚至客户所需的鲜花、牧师的邀请等都能够提供。美国殡葬市场化运作主要体现在殡仪馆和公墓的市场化方面。在全美约有22000个殡仪馆,其中85%的殡仪馆由家族企业或者独立的小公司掌控,只有3000个隶属于大的殡葬企业。在美国比较大的殡葬企业有美国国际服务公司(Service Co印International,SCI)、斯图尔特企业(stewartEnte印rises)、斯通摩尔伙伴公司(stoneMo:PartnerS)等,其中scl是美国乃至全球最大的殡葬服务公司,该公司年收入的14%都是来自殡葬服务。众多的市场参与者,不但满足了顾客的多样化的需求,而且还活跃了美国殡葬市场,保证了公众对殡葬服务的需求。
美国殡葬市场化的运作模式特别注重对殡葬人才的培养,并且美国联邦和地方州政府对殡葬人才的培养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殡葬从业者(Funeral Direetor)必须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申请者需要达到21岁,获得高中毕业证书,还需要在专门的学校学习殡葬知识,并月.还要在正式上岗之前需有实习经历。当通过国家职业考试之后,殡葬从业者才能进入殡仪馆工作。虽然殡葬行业并不是对每个人都很有吸引力,但是美国殡葬从业者对从事这一行业十分自豪和骄傲,因为他们能为顾客提供高效和适当的殡葬服务。美国殡葬从业者人数众多,但是他们一般都会加入某个职业协会或者社团,如美国殡葬师协会(The National Funeral DirectorS Association),这些协会的存在不是培养殡葬从业者,主要是给殡葬从业者制定行业规范,以及提供工作交流的平台等。除了美国殡葬从业者社团组织发育成熟之外,殡葬消费者的社团组织建设也比较完善,如美国葬礼消费者联盟(Funeral ConsumerS Alliance),该社团是一个旨在保护殡葬消费者利益的自治组织。因此,职业化的殡葬从业者,成熟的殡葬民间社团组织也是美国殡葬市场化运作的一大亮点。
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奠定了企业在殡葬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在殡葬管理领域无所作为,而是介入的空间有限。美国的全国殡葬管理机构是联邦殡葬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制定殡葬法规,宏观指导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殡葬单位设立、殡仪服务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负责士兵遗体处理,以及已故士兵公墓的管理。因此,美国对殡葬管理的涉及十分有限。
健全的法律法规给美国殡葬市场化运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美国的殡葬法律制度涉及殡葬领域的各个方面,如针对殡葬从业者的有殡葬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针对殡葬经营者的有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针对殡葬消费者的有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等。美国殡葬管理领域的专属法律法规是1982年9月24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 Commission,FTC)为遏制美国殡葬市场混乱状况而出台的“美国殡葬业实践规则”(Funeral Indust仃practices Rule),又称之为“美国殡葬管理条例”(The Funeral Rule),该条例生效于1984年。这些法律法规一并构成了美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二,欧洲国家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死亡是很普遍的事,对人类来说,不管处于什么样的文化背景、精神信仰,以及价值体系,只要有死亡,就会有殡葬服务[64]。在欧洲诸国中,政府部门对殡葬服务的主导模式无疑和美国殡葬服务市场化模式迥异。
法国是政府主导殡葬管理的典型国家,并且历史悠久。在1904年以前,在地方当局的控制下,允许一些私人运营的单位也参与殡葬服务的提供,但是法国神职人员对法国殡葬市场有着绝对的垄断权。在1904年12月28日,法国出台了国家脱离教会的法案,使得教会对殡葬市场的绝对垄断权限转向了法国地方当局,开启了法国地方当局对国家殡葬事务绝对垄断的时代。在1993年1月份法国出台了一项终结公共事业单位垄断市场的法案,允许私营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并且法国政府宣称任何经过授权的殡葬企业都可以参与到殡葬服务的提供中来,为法国殡葬市场化打开了一扇门,拉开了政府主导殡葬管理,市场积极参与的殡葬事务发展的序幕。
德国殡葬管理虽然有其市场化的成分,但是其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同于美国;虽然政府参与到殡葬管理,但是政府对殡葬市场的干预也远远不及法国。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德国殡葬管理不是政府主导的模式。首先在殡葬立法方面,德国联邦和地方州、市政府的殡葬立法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如德国的《殡葬管理条例》宏观统领全国殡葬管理工作,通过出台《殡葬服务标准》和《殡葬收费标准》规范德国殡葬服务市场,通过颁布((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来规范殡葬服务主体的参与等等。健全的殡葬法律法规体系,不但维护了殡葬服务的市场秩序,而且对德国殡葬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其次是殡葬管理机构的设置方面,“德国各州、市都设立了相应的殡葬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殡葬服务单位审批和监督管理”。“火化场由城市发展建设和环境保护部门管辖,收费标准全部由国家规定。墓地一般由教会管理”。
在德国殡葬管理中政府起主导作用,但是这并不排斥市场的参与。政府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参与殡葬服务,私营企业进入殡葬市场主要集中在德国殡仪馆方面。德国有4000多家殡仪馆,大部分是家族式的经营模式,其中最大的是舒马赫威塔集团公司。另外,德国殡葬市场也对国外殡葬企业敞开大门,其中美国的SCI已在德国开展业务多年。
政府主导殡葬管理的模式在“欧洲其他国家中也有十分盛行,在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有些地方,市政当局对于殡葬的管理最为直接,遗体一般直接从太平间运往市政府所有的墓地”,而无需教会干预。
在政府主导殡葬管理的模式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殡葬市场秩序的规范,殡葬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督、管理,殡葬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但是,政府主导模式并不意味着殡葬市场处于行政垄断状态下,该模式积极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殡葬服务提供,而且这些国家还充分利用教会在殡葬服务提供上的旧有作用,使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呈现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参与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