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目前,我国关于公墓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官方观点是公墓使用权租赁关系说,认为城市公墓墓主的墓地使用权是以租赁的方式通过公墓建造者取得的,墓地的权属并不属于墓主。但是现在,这种观点遭到了严重的质疑。...
根据诺斯等人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基本框架,构建我国殡葬制度生成的殡葬制度演进机制框架,我国殡葬制度变迁是由于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国家效用最大化与个体在适应新路径的行为交互的动态演进过程。他们出于节约社会成本的目的共同促进了殡葬制度的生成,其生成过程受到要素享赋、社会文化、大众对新制度路径依赖的约束。...
新制度经济学家建立了许多制度变迁模型来分析制度变迁。从制度变迁主体来区分,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或者国家为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法律或者政策引入并实施的。而诱致性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属于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可能会在个人和团体之间反复博弈,改革主体主要来自于基层。...
根据前面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总体及地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期,殡葬单位转型方向不明,殡业受政策影响非常大,单位数量与人员几乎处于长期静止状态。(人员更替非常少)葬业经历一个高峰之后开始回落,由于政策的变化开始逐渐转型,总落葬数量一直处于增长状态。由于殡葬业的缓慢变化,全国各个地区的殡葬服务能力仍然比较落后,而且差异巨大。...
任何权利都需要有证明方式来证明权利的存在。在我国古代时期,墓主权利证明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家机关(古代的官府、衙门)发放的文件来证明;第二种是私人之间通过订立的契约来证明;第三种是通过对墓地的占有和平时的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现代社会,墓地往往离城市较远,并且已经形成专门的区域,加之现在的生活节奏逐渐变快,每年除了法定的“清明节”来扫墓祭奠以外,民众祭奠扫墓的次数极其有限,以至于古代那种依靠占有和平常扫墓护墓这种事实行为来证明权利的方式已经不再能完全贴合生活实际了。现在,对于我国墓地取得及公示方式方面,法律还没有对此方面有详细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墓穴使用书证明和墓碑上所刻文字内容证明。下面笔者将分析一下这两种证明方式所存在的不足。...
首先需要阐明公益性墓地不存在此方面的问题,因为其建造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十分明确,只能是本村集体组织建造,由本集体村民使用,此处较为明确,所以此处讨论的内容并不包括公益性墓地使用权问题,仅讨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后面章节中一系列的分析探讨,我们能够得知经营性墓地是针对城镇居民所建立的墓地,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主体有两种:建造者和逝者亲属,此处我们仅讨论这两种使用权。因我国现有的规定只对经营性墓地的审批方面做出了规定,其它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到,致使其还存在一些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享有对城市土地的所有权。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了墓地所有权的主体,《办法》明确了关于公墓所占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或归集体所有。墓地丧主既不享有自由买卖的权利,也不享有自由流转的权利。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经营性的墓地仅仅是出让了使用权,而那些墓地的经营者也仅仅是这个使用权的受让者,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得知消费者所取得权利也仅仅是墓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实践中因各种墓地纠纷与乱象的新闻报道,并经由网络、媒体传播。同时,其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中。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未规定这种权利,同时在学术上也没有形成权威性通说。有部分学者觉得墓地使用权其本质便是墓地土地利用权[l5],而其他学者却不赞同,认为它一种土地使用权。...
人终有一死,而墓地就是逝者长眠安息之处。“葬法高者曰坟,平者曰墓”。最早坟墓二字是分开使用的,坟和墓是两种不同的墓葬形式,墓葬高于地面的叫做坟,墓葬与地面齐平者称为墓,而后世则将其通称为坟墓。在如今的语境下,坟墓一般指墓葬地下部分的棺撑与地上部分墓葬形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而墓地的概念则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墓地是指因殡葬需求而进行建设、使用、占用的土地,而广义上的墓地既包括墓地上的坟墓及其附属物也包括供其建设、使用、占用的土地。为了便于区分,笔者在下文中所称墓地一般为广义的墓地,将墓葬地上部分的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与地下部分的棺撑合称为坟墓。本文所探讨的墓地形式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墓地,不包括具有科考意义的古墓葬、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地等特殊墓地。...
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今阶段我国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暂无明确说明。而在理论界对其的意见主要形成了债权说与物权说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