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民法上,违反公序良俗不仅可使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在行为人具有加害故意时还会使其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这使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行使权利的行为被评价为不合法。“民法的实质妥当性表现在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上。...
“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是一种受习惯法保护的权益。我国面积广大,各地区的自然人文条件差异明显,农村地区丧葬习惯并不统一,也很难统一,《殡葬管理条例》考虑到此因素从而做出向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让步的规定,这体现出对民间习惯一定程度的尊重。在农村地区,传统习惯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合理利用农村习惯可以协助农村基层自治进行自我管理,亦会帮助广大农民理解现行法律,维持乡村稳定。“习俗是万物之王”,能够在民间广泛接受并施行的法律必然是不违背民间习惯的法律。...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建造于农村土地之上的私人坟墓具有一定财产性质,其中历史遗留坟墓的建造并不违法,虽然行政法规规定应对其限期移除,但是非有权机关并不享有强制移坟的权利,新建坟墓虽然属于违法建造的特殊建筑物,但是仍要承认其所有权,只是该权利需受到法律限制。...
风水,又称“堪舆”,是中国的先民对生存及死后“栖息”环境条件选择的一种方法。这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本文不做深入研究,仅从与本文有关的角度予以探讨。...
有学者从生态学的角度对墓园进行了研究,如:周跃,周鸿在《城市园林公墓中林木的水土保持效益》中提出:城市园林公墓的生态建设是我国生态环境整治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是造林绿化和水土保持,研究发现:林木具有缓冲高强度降雨对土壤的滴溅侵蚀和减少有效降雨的能力,使林下土壤溅蚀量减少了约20%,土壤流失量降低了43.2%。...
在学术界,学者们对丧葬文化和死亡文化有了大量的研究,也有许多的著作。其中,以徐吉军、贺云翱的《中国丧葬礼俗》为代表,周苏平的《中国古代丧葬习俗》、常人春的《红白喜事—旧京婚丧礼俗》,从礼俗以及礼俗的历史发展等角度对丧葬文化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万建中的《中国历代葬礼》、陈华文的《丧葬史》、徐吉军的《中国丧葬史》等著作,从丧葬文化的历史角度进行了研究;席克定的《灵魂安息的地方》、夏之乾的《中国少数民族丧葬》等则对文化比较独特的少数民族丧葬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殡葬陋俗是乡风文明建设中最大的“痛点”、最大的“短板”,也是最大的“难题”。大余县坚持把殡葬改革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有力举措,深化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具体实践中,积极推行“五步工作法”。一是转思想,凝共识。以党建为引领,严格落实党员干部殡葬改革“两报告一承诺”制度。依托新时代文明传习所,利用全县三级干部会、“三微”平台等,层层发动,形成向陋俗宣战、树文明新风的共识共为。...
2017年,唯宁县坚持把殡葬习俗改革作为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来抓,统筹谋划“乡风文明”建设、殡葬习俗改革和整体试点目标任务推进,大力倡行殡葬文明新风,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推动移风易俗,取得了殡改提升、丧户受益、群众认可的“多赢”效果。一是强力引导,用“规矩”破陋俗。唯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殡葬习俗改革,县文明办、民政局密切配合、强力引导,全面建立村(居)红白理事会,明确殡葬习俗改革目标任务,将推进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中和村民自治章程,提高广大村民行动自觉。...
近年来,温州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战略部署,以顺应民意、积极稳妥为原则,将移风易俗、改革丧葬习俗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点改革任务攻坚推进,以务实创新的殡葬改革实践推动移风易俗纵深发展,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一是抓重点,推行丧事简办立新风。温州市坚持以移风易俗为主线,积极推行丧事简办,在丧葬礼俗改革上下功夫,既形成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的改革攻坚格局,又出台新规,实施源头治理,发挥党员带头示范作用,引领社会参与。...
首先,要规定清楚使用期届满时通知家属的时间与方式。有必要在经营性公墓使用期到期之前一年到半年的时间就告知家属墓地即将到期的事宜,以便督促家属早日续期重新签订合同并缴费。对于在购买墓穴时留下联系电话的家属,可以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这就需要经营性公墓单位建立有准确信息的永久性登记薄,需要经营单位定期回访或在每年清明年祭祀时重新核实、更新登记薄的相关信息。对于采用电话告知方式联系不上家属或经营单位未建立起有效的登记薄管理制度的,经营单位应当以合适的公告方式将墓穴即将到期信息公示出来,例如利用墓园大门口的公开栏、墓碑旁的醒目位置、企业网站或当地民政部网站公告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