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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民法上,违反公序良俗不仅可使法律行为不生效力,在行为人具有加害故意时还会使其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这使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行使权利的行为被评价为不合法。“民法的实质妥当性表现在公序良俗及诚信原则上。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要想实现实质正义,完全依据法律统一规定很难做到,必须立足于个案的不同实际予以个别衡量,因时而异,因事而异,在我国,“挖人祖坟无异于取人性命”,护坟墓完好是需要普遍遵守的公序良俗,即便是他人违法建于自家土地的坟墓,随意侵害行为亦为社会公德所不忍。在笔者搜集到的案例中,多个判决书中存在“维护祖坟完好是种公序良俗”“侵害坟墓有损公序良俗”等表述,亦有不少法院援引了《民法通则》第七条和《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可见相当多的裁判者都认为对坟墓的任意侵害行为很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并最终选择保护因坟墓被侵害而受损的民事权益。民事权利之行使,应当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