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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乡村公墓的纪念空间是指公墓园区内的公共纪念空间和墓葬区的祭祀空间,包含纪念性构筑物和纪念性场所,纪念性空间具有引发人深思和怀念的特征。在村落中村口便是一种具有纪念性质的空间,代表性的纪念元素包括大树、水井、牌坊和活动场地等等,会伴随发生一些特定的活动,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成为村落的记忆点和标志。绛县乡村现状墓地景观中普遍极少存在这样的空间场所,对于亲人先祖的悼念情怀显得无处安放,在实地调查访问中发现人们有寄托情感的需求,但因为经济和社会现状的影响,这样的需求被逐渐弱化和同化。...
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传统民法中的人身财产二分法开始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在某些事物中,人身与财产出现融合的迹象,二者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由此,学界出现了“人格物”这一概念。简单来讲,人格物是一种蕴含某种精神性利益的物,此种物上附着了一定精神寄托,这种精神寄托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习俗、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人格物”代表的是双重利益。...
“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这一概念并不存在现行法律的条文中,官方文件也并未明确提出,目前我国关于墓地使用的规定多出自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等法文件中。其中国务院发布的有4部,目前仍然有效的是《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有3部,地方人大制定的有115部,地方政府制定的有110部,尚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较高位阶的法律对墓地使用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整。由于实践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出现了诸如“周口平坟事件”、“行知园扩建事件”等影响重大的事件,近些年来,学界逐渐开始关注此类问题。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所呈现的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在所收集到的文献中,学者大多直接使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一词进行论述,而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精准界定。在部分文献中,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表现为经营者对用以建造墓地的土地的使用权,还有部分文献中则表现为购墓者对己购买墓地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1.“攒(音cuan三”:送殡后三日内,每日傍晚时分,孝子需为亡者“送水火”,即孝子携带纸扎、麦草、开水祭奠亡者,三日内的祭奠地点由丧家逐渐向坟墓推移,至第三日,孝子需在坟地处烧纸填土。...
1.送终:老人临终之际,儿女子孙需侍奉左右,共同聆听老人的遗言嘱托,与老人进行告别。同时,子女还需在老人咽气前及时为老人净身穿衣、梳洗打扮,待老人咽气后将其遗体停放于正房的灵床之上,头朝门,脚蹬墙,以黄纸覆面,以红线束脚,并由子孙为其盖上铺盖。之后,悬挂“灵帐”,设置灵堂,并在灵床前点蜡烛作“长明灯”,为亡者指明黄泉路。...
在z村,一般老人六十岁之后,子女就会为老人提前准备好“寿衣”(或称“老衣”)、“寿材”(或称“老房”)等丧葬用品。...
《礼记·檀弓》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无)。”儒家丧礼讲究变通,丧主家的经济状况是现实治丧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明清运城地区,曾有民妇“料理丧事,累债百余金。”“百余金”的概念可以作一推算,光绪年间,绛州守城将领韩云曾计算,若每晚为每位守卫兵提供米粥一碗,一年需要费银百两。治丧花费可想而知。面对这种现象,王复初作《婚葬减鼓吹说》痛斥治丧花费不菲:...
中国自古以来讲究叶落归根,表现在丧礼中,安葬祖坟就显得格外重要。临晋人毋多恺少时家贫析居,其伯叔皆远走边关。母尝泣谓曰:“毋氏一门,惟子而己,毋更弃先人坟墓也。”恺时以为念,比长服贾,不数年家渐裕,亲往边搬其伯叔丧并劝其诸兄弟同归,复与合篡。但是意外不可避免,丧在外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如此,也应尽量确保魂归故里,而不可随意弃在他乡。此时,能够帮助亡者完成遗愿的有以下群体:...
(一)新观念殡葬产品的问世 绿色殡葬的出现,将要成为工业设计发展趋势下的一种必然趋势。由于石材墓碑对土地使用面积的浪费以及zo年使用权的硬性条件,新材料和新殡葬方式终将取代棺材埋葬、立碑等方法。例如,将死者骨灰放进烟花中,放烟花本身就是一种美丽而烂漫的方式,是对逝世者一生的美好诠释。亲人可以申请利用电子设备记录瞬间,电子记录内容的保留就像是保留了逝者陪伴在身边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