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生态系统是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在特定空间的组合,其特征是系统内部以及系统外部之间存在着能量的流动,由此推动的物质循环。...
生态公墓是生态文明的思想在殡葬活动中的映射,这是对殡葬活动整体地理分布、文明程度的综合考量,也是对整个社会功能、伦理道德、文化氛围,对传统的殡葬文化、经济条件都是一种考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浙江省人民政府于1997年发布实施了《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此后于1999年发布实施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杭州市则于1995年发布了《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2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农村推行生态墓地建设的意见》。临安市在这种背景下于2002年向各相关部门印发了《临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临安市殡葬行业的发展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又于2004年出台了《中共临安市委临安市政府关于整体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农村殡葬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可见,临安市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殡葬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度上已经为全市殡葬改革提供了坚实保障。...
1、推动生态殡葬设施发展 建设殡葬设施最好要少占甚至不占建设用地,骨灰应该是多元化、立体化、新型的殡葬方式。积极引导群众转变传统殡葬观念,大力推进“绿色殡葬”、“生态安葬”等。公墓需大力开展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化安葬形式。相对集中的村镇以及城市,可重点开展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大力推进骨灰撒海、骨灰深埋等绿色葬法,逐步改变骨灰安葬的情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宣扬生态殡葬文化,摒弃传统不良风俗习惯,从思想上改变民众对殡葬的态度。建立健全生态葬激励政策,完善后续遗体捐献安置办法。...
殡葬设施规划体系作为城乡规划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首先需要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不得与之发生冲突,满足城乡远期发展战略。在殡葬设施规划中,殡仪馆在我国作为集火化、殡仪服务以及殡葬引导管理机构,其规划选址对其他殡葬设施规划有很大影响。在“合情合理”地规划布局殡葬设施的基础上,需要遵守可持续发展观念,尽量利用棕地或者较为贫痔地块,避免选址在林地,耕地以及可能会阻碍城乡发展的地块。...
1.首先,执法力量不足是指在殡葬行业的监管部门缺乏专业的执法人员和技术设备,无法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打击,执法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技术水平。此外,应该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以便更好地监管殡葬行业。...
殡葬违法成本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不到位。在D县农村地区,由于殡葬行业的监管比较松散,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监管手段不够多样化、综合化,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和打击,违法分子因此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比如,一些殡葬服务业私自经营,违法收费,未经任何检验和鉴定,而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执法力量,无法及时发现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导致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一)政策落实上存在盲目跟风的现象 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和个别地区官员的政绩观念,D县在殡葬改革实施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考虑,盲目片面追求“火化率”,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问题,没有考虑到当地居民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和殡葬服务的质量等问题。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导致政策实施效果不佳,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性,导致政策实施并未发挥出真正的效果,甚至出现一些负面影响。...
公物一词,含义宽泛,既有我们日常所说的“爱护公物”、“保护公物”,同时亦包含一些概念化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财物,简单理解即为“公众共同所有(享有)之财产或物品”。公物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尽管《物权法》第五章亦对国家、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是考虑到《物权法》作为典型私法,其中私人所有权仍旧是我国《物权法》调整重点。我国公物权概念系由民国时期著名行政法学家范扬先生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公法上之物权,或因财政权之效果而生,如作租税担保而认有之留置权是。或为军政及保育之利益而认有,如道路并其他之公物管理权及公用地役权是”。简而言之,公物权则是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公物所具有的权能集合,具体包括公物所有权、公物支配权和公物用益权。区分公物权与私物权,对于抨顺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公物权属关系有重要意义。 ...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中间法人则特指一类既非公益、又不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团体,如同乡会、校友会等。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并未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方式,而单纯的以法人活动性质作为区分法人的唯一标准。在四类法人中,企业法人单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法人,如类型公司、企业;机关法人往往指各种国家权利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特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比如文化、教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公益团体和研究团体,如曲艺协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