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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的要求和上海城市发展的需要,1928年10月25日,上海市通过了《取缔市内设立殡房及义家并善后办法案》,规定:(1)本市内殡房及现存若干处内容如何由卫生局调查,如有年久棺木应勒令迁出葬埋并取缔,以后不准在繁盛市区添设殡房,一面由工务局计划公墓区域。

(2)在木市繁盛区域内之义家须限期勒令迁葬,至筹设火葬处问题,由公用、卫生两局计划。11月,卫生局在全市进行了一次丙舍情况调查,统计全市共有丙舍40个,殡房2619间,最多的四明公所有320间殡房。平均每个会馆、公所、山庄有65间殡房,共停棺四万多具,最长的停棺达六年,短的也有一年,有的丙舍对于纳费者甚至不限停馆年限。数目众多、规模庞大、管理不善的丙舍,“实与浮膺同”。对城市形象、公共卫生、市政建设都是极大的妨碍。可见,丧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市政府不得不动用行政力量,卫生局、工务局、社会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须联合行动,共同完成清除障碍的任务。但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迁移丙舍、埋葬棺枢的任务,牵涉的不仅是会馆、公所、慈善团体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传统丧葬礼俗的触动,“兹事体大,各处俗尚不同,欲求折衷至当,殊非易事”,且“矫枉过正,人情不安”。,稍有不慎,导致的将是社会秩序的紊乱。因此,市政府只能权衡利弊,一方面加强对家舍的规划、管理,一方面学习西方,筹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