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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2月,第十三区事务分所所长巢功常向市政府呈请利用官产或收购民产于四郊各筹设公墓一处,并拟定具体的公墓简章。市政府较为重视,令社会局、财政局等部门拟具具体办法。筹办公墓的会议中,政府各部门对包括公墓选址在内的诸多事项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了筹建公墓的方案。

社会局代表提及,之前因购买豫王坟、黄寺校场土地存在困难,筹设公墓遂被搁置,如能多设几处公墓地点,则较容易办成。在讨论公墓区域大小事项上,自治事务监理处代表提议“今若每郊各设公墓,对于本市各寺庙停屠之棺枢,究竟可否尽量容纳”,应先行调查共有停枢寺庙数量、待葬棺枢具体年限及数量、会馆和行会的义地数量,以此作为依据。区分所所长主张在小范围办起公墓后,再逐渐扩充;也有代表认为会导致因公墓数量多而在管理上发生困难。关于墓穴价位的讨论,意见有:价格根据部章或查照地方情形,应调查明晰后决定;免费穴位太多,则收费之穴的价位也不应过低;严厉取绵寺庙停枢,一律令葬公墓可使收费之穴的价位增加。最终决议:四郊各设一公墓,先行通令各区分所对寺庙、会馆停枢等事项进行详细调查,再加以研究并拟具意见,提交上级审核。
通过讨论会的详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部门开始反思之前仅选择两处百亩以上公墓地点的问题,导致筹建公墓被搁置。各部门对公墓的大小、数量、收费方面提出的意见较为谨慎和客观。筹建公墓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将城内寺庙所停棺枢迁葬,因而提出将寺庙停枢数量和传统义地对亡灵的容纳量作为筹建公墓的依据,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做法。
1935年,自治事务监理处和社会局对寺庙和会馆停枢情况的调查极为详细:北平市有停枢寺庙73处;停枢2772具,其中久停棺枢2109具,待运出平之枢663具;会馆及行会的义地130处,已埋奠者87394座,尚可续埋者16532座。此外,两部门还调查了四郊的空闲公地,已放弃之前“百亩以上”的土地标准,转向更切实际的“十亩以上”的规定。尽管如此,除第十四区境内有狭小地亩勉强供用外,其他均无符合公墓条例的公地。
市政府认识到仅勘定公地的局限,指示各部门“建设公墓,不必限定公地,实施时可依法收用”;仍表现出建成公墓的决心,令公墓设计由工务、社会两局拟具清晰计划,经核准后列入1936年度行政计划。1936年1月,市政府同意各局关于“公墓完成后再行限制私墓”的建议,但之后并未施行建立公墓的行政计划。10月,行政院公布<公墓暂行条例》,市政府只是转发而已,并无筹建公墓的具体行动。1937年,内政部催促北平市政府于六月底前上报本市公墓情形。之后,市府呈报“查阅于设置公墓一案,本市尚未举办”。在日军占领北平前,卫生局为筹建公墓做了最后的努力,强调将内外城寺庙停枢“一律禁止”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