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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度在英国、德国、美国部分州、加拿大部分省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殡葬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对于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这一概念,美国称为“预需殡葬合同”,主要是指当事人基于自愿,与有资格提供殡葬服务和用品的殡葬经营机构签订合同,就本人或者他人去世后所需殡葬服务的种类、方式以及殡葬用品作出安排,是一种提前安排身后事的行为。

美国的法律对殡葬服务合同的内容、合同资金的管理、殡葬服务与用品的价格以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强调价格的公开和透明,实行政府核准的制度,即殡葬经营者要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一份价格清单和可能收取的服务清单,请求核准。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接受价格单上的某个价格,应当对申报者立即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与其它经济合同不同的是,美国的殡葬服务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好像是在执行政府的命令。美国对殡葬服务和物品的提供者实施了重点监管,强调经营者的义务,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例如法律规定购买人在殡葬服务合同履行前,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撤销合同,而生前预约殡葬服务提供者则无权撤销合同,除非购买人没有按照约定付款。此外,针对服务提供方,法律还规定了很多相应的监督处罚措施,主要包括罚款、中止或撤销许可证、冻结资产等。对于有不法行为和严重不道德行为的企业,政府主管机构可以撤销或者中止其许可证,如果有理由认为经营者正在做出或者即将做出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主管机构有权冻结其资产或者殡葬信托资金。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虽然表面上这样的规定有失公平,但却突出体现了立法的目的在于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