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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城市公墓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虽然目前官方更倾向于债权性墓地使用关系,但是“契约自由”原则下的债权说难以契合墓地使用权稳定性需求。而物权性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有着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就权利性质而言:债权是相对权利,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缔结内容,这就导致墓地使用权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债权性的公墓权利不能充分地保障墓主的利益,其利益非常容易受到公墓建造者或者第三人的侵害。而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享有支配权,可以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更好地保障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能够稳定土地的利用,维持墓地所有权人、墓地间接使用权人墓地建造者、墓地直接使用权人购墓者三者之间的平衡。
就权利期限而言:债权性墓地使用权期限短,无论是租赁还是借用关系,都会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但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可以类比地上权期限,明显长于债权性的墓的使用权期限,可以更好地实现墓主的目的,也有利于保障墓地的稳定性。
就权利救济而言:物权性墓地权利是用益物权,墓地权利人对墓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源是物权,比债权更具保障性,除非权利人主动放弃该权利或者该土地因公共利益被征收或灭失,其权利并不会因其他影响而简单灭失。在物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依据《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进行救济,也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获得侵权损害赔偿,这是债权仅有违约救济所不能比的。
所以,综上所述,物权性墓地使用权更具优势。我国更适合坚持公墓使用权物权说,应当在物权法中明确墓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则。这样有利于稳定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现有的墓地使用关系稳定性,有利于实现权利人让亲人“入土为安”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