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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既然认为公墓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用益物权,那么具体而言,墓主的墓地使用权应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者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坟墓与商品房均应属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畴,二者的权利建构应该是一致的。购墓者不仅应该取得该墓穴建筑物的所有权,同房地产买卖一样,同时还应取得该墓穴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公墓使用权的权利期限也可以根据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来确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呀良据该条文,如果用文义解释来定义公墓的用途,那么应该将其归于“其他用地”。由此可以得出,公墓间接使用权人取得的公墓使用权,即建设单位取得的公墓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为50年,而公墓直接使用权人即购墓者的使用期限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约定的期限减去购买时已经过时间的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