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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购墓者应当积极与建墓主体重新协商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笔者认为,购墓者作为公墓所附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当重新与建墓主体签订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年,应当以一次为宜,最长使用周期为四十年。据了解可知,通常情况下都是由逝者的直系亲属组织经营性公墓相关祭奠活动,加之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变更经常居住地、隔代亲属生疏等原因,实际参与公墓祭奠、维护的亲属范围较小。因此,笔者认为公墓续期制度立法仅要求满足直系亲属祭奠目的即可。
二是购墓者缴纳一定续期金额。经营性公墓期满购墓者申请续期后,建墓主体则负有继续提供殡葬服务、管理维护的职责,购墓者应当给付相当的续期金额。关于续期金额的确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根据地区经济情况、民风民俗等情况制定具有参考性质的续期标准,且落实到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内容之中。建墓主体应当贯彻公益性原则,收取适当的续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