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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墓主体的告知制度。

来源:2024-08-21 07:00:50

    建墓主体具有事前告知的义务,是经营性公墓续期制度顺利展开的前提。

    一是建墓主体构建信息库。每个建墓主体都应当设立信息完备的数据库,采集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为建墓主体提前告知做好准备工作。建墓主体不仅应当采集逝者直系亲属的个人信息,还可以收集其他个别亲属的基本信息,以确保公墓使用期满后可以顺利告知购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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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建墓主体告知时限。建墓主体应当在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一年告知购墓者或购墓者其他亲属相关续期事项,购墓者自告知之日起有两年的续期犹豫期。两年的续期犹豫期内,购墓者可随时确认公墓使用期满后是否续期,建墓主体应当照常管理看护公墓。如购墓者事后与建墓主体达成续期协议,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应当计入续期时限;如购墓者事后明确表示不再申请续期,建墓主体不得要求原购墓者支付相关费用。

    三是建墓主体告知方式。建墓主体可采用电话告知、邮件告知和公告告知等方式告知购墓者续期事项。电话告知是最直接的告知方式,建墓主体通常可以第一时间了解购墓者续期意愿;邮件告知是重要的告知方式,建墓主体可根据购墓者邮箱使用情况选择告知方式;公告告知可分为网络公告告知和园区公告告知。建墓主体可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公告事项,同时期内应当在园区内部最为显眼的位置张贴告知大字报,确保续期事项顺利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