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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现阶段的殡葬立法及规定的情况看,除涤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法规规定外,还包括《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澎《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病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等。可见,我国在殡葬管理立法方面呈现出严重的“碎片化”状态,且其中有些条款相互冲突、互不衔接、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殡葬管理事务在具体执行上呈现政出多门、职权交叉的情况,从而导致殡葬管理真空或管理混乱的局面。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管理主体的混乱主要表现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能存在交叉,职责含混不清,导致殡葬执法权呈现分散状态,严重削弱了殡葬管理的力度和效率。比如,对于未经审批而建设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而言,《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于丧家举办丧事活动危及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损害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于生产、销售殡葬设备的商家,如果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达不到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或者其产品属于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处理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实际的殡葬管理事务中,民政部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执法权限,也不能单独依照自己的职权来履行职能,而是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只有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殡葬执法才能有效进展下去。由此看出,在整个殡葬事务管理的过程中,殡葬管理执法权相当分散。本来依照职权规定,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可从实际的立法来看,民政部门差不多快成了殡葬事务管理的配合部门。这样尴尬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政部门殡葬管理职能的发挥,使得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效能大打折扣,造成了殡葬执法力度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