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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

来源:2021-06-29 09:56:59
    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但实践表明,多数法院认为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拒绝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判。甚至有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高院明确将此类纠纷纳人暂不受理的案件范围,限制了下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但农村殡葬用地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管辖,可作以下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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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

    第一,从法解释学的视角来看,前述张天玉、张秀珍与孙利、孙志宏、孙大勇排除妨害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依据主要为《殡葬管理条例》第19和第20条的相关规定。但《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和20条的原文分别为:“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两条仅规定了“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以及“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违法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而非所有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民事纠纷均由民政部门处罚。并且,《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和20条的规定并无做扩大解释的可能。因此,法院将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纠纷的案件一律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有违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从诉的利益的视角来看,任何提交司法机关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获得司法裁判的必要性,即诉的利益。。而涉及“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以及“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纠纷并无诉的利益。其理由在于:这两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作为违法者的死者亲属以及作为执法者的民政部门,而纠纷的内容主要为违法者不履行法定义务与民政部门依法处罚之间形成的矛盾。因此,法院既无对此类案件作出裁判的必要,也不可能通过判决解决此类纠纷。故而,此类纠纷无诉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宜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民事案件应享有管辖权,但对仅涉及《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以及“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等纠纷不应享有管辖权。就法规的补正而言,虽然《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无错漏,但为明确法院对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防止地方法院对相关法规作出扩大解释,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仅涉及《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以及第20条之规定的纠纷不享有司法管辖权,但对其他涉及农村殡葬用地的民事纠纷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