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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对父母、诸子一视同仁

来源:2023-09-11 06:58:13

    明时丧制最大变化,在于一视同仁:对父母一视同仁、对诸子一视同仁。

    对父母一视同仁,这主要体现在明代明确规定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为庶母也齐衰一年。而前代则规定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一年,父没为母齐衰三年。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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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部尚书牛谅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着为书,使内外遵宁.”。

    从中可以看出,朱元璋的这种更张,其重点在于提高“母亲”的服制,使其地位得以提升。“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子为慈母,子为养母,女在室为父母,女嫁反在室为父母,……皆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由是加母之服上齐于父,使普天率土,人人得伸其三年之爱,而庶子亦遂其私焉。”

    与此相对应,《明史》、《明会典》、《明太祖实录》等典籍中所记载的洪武时期与“母亲”有关的其它相关丧制的改定,诸如媳妇对公婆之服、叔嫂之服等,基本也都是随着其地位的提升而相继展开的。“子之事母既同于父,则子妇之事舅姑亦当同于子。由是制舅姑之服,使同于子而家道益以严,配偶益以重。其它诸服多所更定,大约缘此为准。”

    而随着“母亲”地位的提升,在丧制上,“庶子”之地位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这种变化除了表现在庶子为其生母也可以服“三年斩衰”上,还表现在“嫡庶”之分的消除、“兄弟”间地位上的平等。“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皆服齐衰不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