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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封建社会逐渐由兴盛走向败落,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却空前强化,发展到顶峰。皇权急剧强化,统治者上层不仅严格控制国内的政治言论和经济走向,而且时时干预着普通百姓的社会交往和文化生活。殡葬就是其中之一。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国家通过两种方式对殡葬加以规范:第一是道德引导,即统治阶级的自身表率,第二是强行压制,即“严加捉栩”。道德引导是无形的强制。统治阶级通过自身的礼仪示范,使下层民众产生一种效仿的心理需求,这是礼仪传承的第一步。但这种软强制的道德干预法,有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这就需要国家对丧礼进行强制干预,使其达到规范化。
明清时期,国家对殡葬的规制既包括殡葬的内容与形式,又包括地域社会的葬俗规定。以尸体的处理为例,处理尸体是丧葬中的关键性问题。按照儒家丧葬规定,不同等级的死者尸体,应该在发引之后的规定的时间内下葬,使其肉体和神魂安定。宋元以降,国家礼制又规定,王公士大夫以下皆三月而葬。但受风水迷信以及经济条件的限制,下层社会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家族甚少,特别是淮河流域以南的宗族社会。但凡遇丧都迁延不肯下葬,危害极烈,更有甚者狂于乡俗,焚烧尸体或将尸体投入水中,如此悖理的行为与儒家倡导的仁义孝道观念相距甚远。明清统治阶级对此极力排斥并加以规制。
以清代为例,依照《大清律例》,“居丧有礼安葬有期,无论尊卑、长幼之丧,必须依礼及时安葬。若惑于阴阳家风水祸福之说及假托他故为辞,而停枢在家经年不葬,既违礼制又使死者暴露不安,故杖八十。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是即毁弃矣,死者虽有遗言,当遵礼制不可从其乱命。若听从遗言,卑幼将尊者之尸烧化弃置者杖一百,尊长将卑幼之尸烧化弃置者并减二等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亡段于远方,子孙力不能扶枢归葬而从权烧化携同骨殖,出于情之不得己也。故听从其便,子孙于父祖且然,尊长之于卑幼自不必言矣”。
《大清律例》中国家通过施用杖刑这样的暴力手段,对死者尸体的埋葬时间和埋葬方式进行严格限制。对“惑于阴阳家风水祸福之说及假托他故为辞,而停枢在家经年不葬”者,杖责八十。虽然死者为大,但下葬之人若听死者遗言,遵从地域社会传统葬俗将尸体焚烧或丢弃在水中,其仍应被处以杖刑;国家礼法无论在何时都高于一切,但法外有情考虑到死者若“段于远方”,子孙实不能扶枢归葬,仍听其火葬。
国家除了对殡葬内容和仪式的规范之外,还涉及对丧葬的社会生死观和实物使用级别的规制。明清国家十分注重对丧葬本旨的维护,主张“以哀戚为本”,丧葬中禁止演戏、饮酒和亲朋聚会,“凡有聚集演戏及扮演杂剧等类,或用丝竹管弦演唱佛戏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违者照违制律治罪”。此外,国家还对丧服,送葬仪仗,棺木材质,坟地和祭品的数量和规格等细节问题进行规定。法律条文和明文政策对礼仪的规定,是包括徽州府在内的各个地区传承儒家丧葬礼仪的重要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