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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法》中有关宗教教育的主要内容

来源:2021-06-21 08:03:29
    第一,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教育系统。《国家教育法》正式废除了“派别教育”体系,规定了国家教育分为国立普通教育和国立宗教教育两个子系统,国立普通教育系统主要由世俗的“一般派别”学校和“工党派别”学校组成,国立宗教教育系统主要是精神中心党控制的“米兹拉希派”学校改组而成。此外,《国家教育法》再次承认了“阿古达·以色列派”学校的独立地位,明确其为“私立宗教教育”,政府会给予一定的教育资金,条件是“阿古达·以色列派”学校要接受教育部规定的最低课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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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育法》中有关宗教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二,明确了国立宗教教育的性质。《国家教育法》规定“国立宗教教育系统隶属于国立教育系统,只不过其教育是以犹太教传统和宗教犹太复国主义理念为宗旨,有其独立的课程设置、教师和督导机构。”①这不仅从法律上认可了宗教学校的合法地位,还将宗教犹太复国主义者控制的宗教学校纳入了国立教育体系之内,成立了国立宗教教育系统。法律中还明确赋予了国立宗教教育系统在课程设置、教师聘用和教学督导方面的自主管理权。
    第三,成立国立宗教教育委员会,负责监管并保障国立宗教学校的课程设置,监督教师背景是否符合犹太教的宗教规范。国立宗教教育委员会一共有巧名成员,其中6名由宗教事务部部长提名,3名由宗教教师协会提名。教育部长在处理任何有关国立宗教教育方面的事务时,例如对宗教教育机构的校监、校长和教师的任命问题,都必须提前咨询该宗教委员会。由此可见,国立宗教教育实际上仍然具备相当大的自主管理权,教育部缺少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国家教育法》的颁布结束了犹太教育四分五裂的局面,建立了国立宗教教育系统、国立普通教育系统和私立宗教教育系统并存的国民教育体系。此后,犹太宗教教育正式成为以色列国民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犹太传统文化的传承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