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以色列议会颁布了第一部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
第一,继续承认“一般派别”学校、“工党派别”学校和“米兹拉希派”学校,以及犹太教极端正统派群体建立的“阿古达·以色列派”宗教学校。尽管“阿古达·以色列派”学校的教育理念反对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但以色列政府仍然赋予该派宗教学校以独立地位,这一方面体现了以色列作为民主国家的包容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以色列所具有的强烈的犹太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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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长享有为孩子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并未能废除“派别教育”体系,而是赋予各派别学校合法地位,规定家长有为孩子自由择校的权利。家长们有权决定送孩子去世俗学校或者宗教学校,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这种安排主要是为了避免宗教与世俗政府的冲突,保护宗教群体的利益。这实际上是以色列政府对犹太教势力作出的妥协。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宗教教育的定位,赋予“米兹拉希派”学校和“阿古达·以色列派”学校独立地位,实际上从法律上承认了犹太宗教教育系统,为以色列的宗教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体现出以色列强烈的犹太属性特征。同时,《义务教育法》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以色列境内所有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体现了以色列国的民主性和现代性。但该法案却没有实现建立统一的教育系统的目标,而是继续维持英国委任统治时期的“派别学校”教育,进而刺激了各派学校为了争夺新移民展开激烈的争夺,宗教势力与世俗社会之间的冲突日剧,不仅导致教育部长被迫辞职,也加速了联合政府的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