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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是指为亲属的死亡所应穿着的衣冠服饰,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分丧服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绍麻。而丧期是指配合着五等丧服而应服的期限,两者相辅相承,构成了完整的丧服制度。《白虎通》云“丧礼必制衰麻,何以副意也?服以饰情,情貌相配,中外相应”。如果说在居丧期间,饮粥素食,哭踊无时,居倚庐,持宜杖乃至寝苫枕块是悲痛欲绝中的人们在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自然流露,那么脱去美艳的衣装,换上粗陋的麻服,也是这种情绪支配下的产物。丧服制度又是儒家的独创,此时的丧服已经作为哀悼死亡之礼的集大成者而临驾于其他食、住、行、哭等居丧仪节之上,丧服所蕴含的内容已经超过了丧葬本身的意义,与宗法社会的存在原则联系在一起。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五服原则根据血亲远近、恩情厚薄把九族亲属分成五个等级,恩厚者其服重;亲情渐减,恩情愈疏,其服也愈轻。丧服制度把宗法家族内部亲等关系分割得清清楚楚,使君臣父子、嫡庶长幼的区别表现得明明白白,成为衡量家族内情感深浅厚薄的一套礼文制度。
丧服制度是通过丧期来实行的。
最初,丧期规定的时间是一年。“天地则己易矣,四时则已遍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隧改火,期可已突”。天地间万事万物无一不在这一年的时间里经历了新陈代谢的过程,依照古代人的思维,死去的亲人经奋过一年的时-间,也一定在彼岸安居下来,所以丧服以一年为断,《礼记·三年问》:“至亲以期断。”丧服是以情感为衡量标准,情感厚重者期服不以尽孝心,反之则违背“称情而立文”的原则。故以期年为基准,上隆下杀。恩厚者、血近位尊者,加倍延期,“加隆焉尔也,焉使倍,故再期也”。
斩衰三年者有子为父,包括女子未嫁、或虽嫁又返父之室者;妻为夫,妾为君;父为长子,孙为祖(在父己卒的前提下)。
子女为母(父己卒)、为继母;母为长子均服齐衰三年
胡培翠《仪礼正义》说“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而父母为其嫡长子也服三年的重服,、非为恩制,而是把嫡长子作为宗族的传位人,考虑到嫡一长子是宗庙之主,当他是“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之故。丧服之最为三年之丧,所谓三年,实则二十五个月。
父在为母、为被父休之生母,继母己嫁;夫为妻,则服齐衰一年。
祖孙辈以远,从父昆弟以外的直系亲属,因恩情递杀,血缘渐淡,服丧不超过一年,此名“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又由于这一亲等的亲属众多,人员繁复,又分出大功、小功、·绍麻等多个等次。
养子为其亲生父母、女子已嫁为父母、继父同居者、妇为姑;侄为叔父;为昆弟姐妹;为众子及昆弟之子;祖为孙皆服齐衰一年,不杖期,为继父(不同居者)亦服齐衰三月。
为祖父母;慈母,姐妹、从父昆弟;为曾祖服大功九月。
为祖父母;妾子为从母;从祖尾弟服小功五月。
为高祖;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从祖昆弟之子、甥,、曾孙服组麻三月。
在宗法家族之中,鉴于血缘家庭的庞大,社会结构有时并不那么稳定,所以义有许多补充原则如“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称故也”,“熟母如母”,“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姑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等等。总之,丧服制度的种种规定,在家族内部分出尊卑贵贱,在于保证宗族的纯种血统,保证宗族以嫡长子为中心的权力与财产的世袭制得以传袭存在下去。清人凌廷堪在《释服》中说:“以丧服之制论之,昆弟亲也,从父昆弟则次之,从祖昆弟又次之。丧服者,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