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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棺和撑埋葬尸体的现象,可能在二里头文化墓葬中就出现了。至今已经发掘的商周墓葬遗址中,除了那些奴隶殉葬坑,下层平民的单棺墓以外,有棺有停的现象相当普遍。为了更好地保存尸体,尽可能地延缓尸体的腐烂过程,古代的人们选取了优质耐湿、防腐性强的楠、梓、林、锻木做成密闭的棺材,汉用松、柏、仿、杂木等垒砌成停套围在棺外,其目的使棺尸“不欲速朽也”。不过那时棺的厚薄、层累与墓主人的身份、地位并无直接关系。孟子说“古者棺棒无度,中古棺七寸,梓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上自王公贵戚,下至平民百姓,棺榨制度中最高的级别也只是一棺一榕。纵观商·代的陵园墓葬,墓主人身份的贵贱尊卑是从墓坑的大小、有无墓道、随葬品、殉物的多寡、墓室内部装饰等方面体现的。殷墟小屯村几个商代大墓如妇好墓、武官村1021号墓等都是一棺一停。直到西周晚期,一棺一梓还是墓葬制度中的通例。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战国时期以后,儒家学派开始把等级名份、尊卑贵贱的观念输入到葬制中,对棺梓的实际效用作了理论的概括,并希望通过棺停制度的实施,强化面临危机的名份秩序观念,《礼记·月令》中讲到:“孟冬月,……伤丧纪,丧衣裳,审棺停之厚薄,莹丘垄之大小,高卑厚薄之度,贵贱之等级。”《庄子·天下》、.《荀子·礼论》都记载:“天子棺梓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成书稍后的《礼记·檀弓上》也谈及此点:“天子之棺四重,_水兑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抛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在孺家学派倡仪下,社会上士单棺、大夫双棺之制相当普遍,《礼记·檀弓》《仪礼·丧服大记》反复强调:“大夫一重,士不重,”“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诸侯多在一棺一荐以上,但其确实数字如何,文献记载比较混乱。((礼记·檀弓》郑玄注日:“诸侯再重,”《礼记·丧大记》:“君大棺八寸,属六寸,裨四寸,”从外到内分别是大棺、属(就是梓棺)、稗。稗就是亲身的内棺,可见诸侯是三层棺。而在当时又常常在裨棺的里外四周都蒙上水兑革。由此来看,诸侯四层棺的说法是成立的。长沙马王堆一号墓有四棺,墓主人是软侯之妻,汉代同姓诸侯。从战国中晚期到西汉时期发现的楚墓、汉墓,凡贵为诸侯的均有四层棺,连掉五层。《庄子》和《荀子》中谈到棺梓制度应该是棺和荐合并起来的重数,故他们说“诸侯五重”。由此可知,儒家制定的棺梓制度大致如下:士,一棺一梓;大夫,二棺一掉;诸侯,四棺一梓。至于天子,概为五棺,只是目前尚无考古材料的证实。
儒家;推崇提倡的厚葬久丧,符合了、同时也强化了社会上奢葬的心理,成为“慎终追远”的手段,所以战国中期以后,重棺重梓一时间盛行于世。正如《墨子·节葬》所言:“今王公大夫之葬埋,·一必大棺中棺,……棺停必重,葬埋必厚,衣袅必多五垅必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