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康德所说:“假如我是一物的持有者,以一种物理方式和它联系,若有人未得到我的同意而干扰它,就影响了和损害了我固有的自由。《物权法》占有保护条款第245条确认了占有人的四种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下文分述之。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他人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农村坟墓整体作为一个特殊不动产,其被他人侵夺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第一,第三人直接侵占坟墓的情形多数因误解而非故意,也就是说,祭拜,第三人侵占他人坟墓为祭祀活动,多数是因为错将他人坟墓为自家坟墓而非出于故意。这是因为祭祀是对自己祖先或亲属的尊敬,上为祭祀活动才能满足生者的精神需求,如果早知是他人坟墓,只有在自家坟墓侵占人不会徒劳祭祀。第二,侵占坟墓中的陪葬物。现实中有不少违反法律不顾道德谴责的人把盗窃的手贪婪的伸向坟墓,从中掘取有交易价值的陪葬物谋取利益,这也构成对坟墓的侵占。以上两种情况侵害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回复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权利。
上海公墓,上海天逸静园,浦东公墓,上海墓地,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是1年,笔者认为该1年应该属于除斥期间,因除斥期间不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可以督促占有人及时行使请求权,使权利能在较短时间内回复到稳定状态。而且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44对于坟墓占有如果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拖延太久,影响坟墓所有人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合同的顺利履行,也不利于社会环境的和谐。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他人除去妨害。所谓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占以外的方法妨害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时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只是占有人对占有物正常的权利受到妨害。坟墓被妨害的情形在农村现实存在,比如,在他人坟墓上堆砌建筑器材或者倾倒垃圾或杂物、排放污水影响坟墓内外环境等。此等情形间接占有人作为坟墓所有人委托的坟墓保护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占有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防止其妨害的权利。这里的“危险”不具有确定性,究竟有无危险及有无可能实际发生,不得依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判断,而应依具体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加以判断。坟墓占有妨害防止的情形,比如,挖掘隧道导致地陷影响坟墓相关设施的稳固,坟墓的间接占有人是坟墓现实的占有人,有能力及时发现危险并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危险。
4.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侵占或妨害占有所致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对于坟墓的侵占或妨害给占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首先,坟墓所有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若的确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或心理折磨,有权向侵害人主张恰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其次,坟墓的直接占有人为保持坟墓完整性支出费用修建的坟墓设施侵害人的行为减损或毁灭,该直接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其支出的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