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师制度的建立及其赋有之特权为历代萨迎法主所承袭,总制院之设立以及后来改制为宣政院,都可视为藏传佛教势力在元朝政治地位之逐步加强。于是,本有功于元代政治建设的藏传佛教因为地位独尊、过分受宠于元廷而逐步走向了另一极端。
〔一)权势过大,中央难以掌控
宗教势力渗透政府工作,始于元朝历代君王之接受宗教教育。自忽必烈之后,元朝君王及其家眷,须受戒阪依,为佛弟子尤其皇帝本人,更是如此。即位之先便有受戒九次之说;新君即位,例颁《珍珠诏书》以示尊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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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八思巴时代,忽必烈就专设总制院。领之于帝师,专管全国释教和蕃地事务。人们只知藏区政教合一,殊不知元廷中央事实上早已是僧尼与吐蕃之政合一。八思巴圆寂〔1280年)以后,院使桑哥还嫌其位不尊,以“总制院统西番诸宣慰司军民财粟,事体甚重,品秩宜尊’夕为由,奏改为宣政院。
宣政院成立后,命桑哥以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右承相兼宣政院使领功德使司,其位甚崇,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院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辟举,而总芝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
宣政院之职,大致为二:一为僧尼之政,一为吐蕃军民事务。惟其特殊之处在于,自从改制宣政院之后,不但品秩大大提高,而且与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一样享有院政官司人“自为选’夕之特权!僧尼之讼,也自行处理,无须御史台过问。此外,还有单独用兵之权。这使得拥有中央人事、行政、司法大权的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根本不能或者很少能够插手宣政院大小事务,中央权力架空,造成体制上对宣政院所辖之僧尼事务〔释教)和蕃地事务没有监控空间,势必会造成宣政院及其所辖势力范围之不法行为。
〔二)影响社会治安、国家法度
由于藏传佛教在元朝过于受宠,宣政院权势显赫,本已备受尊崇的僧尼阶层更加得势,少数僧人目无法纪,影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法度之事时有发生。僧人不但享有上述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无视法律之严肃与公正,操纵法律。其最大的表现在于是帝师或上层高僧常常以佛事为由请求释放重囚。
元朝初忽必烈曾在八思巴的配合下派专人健全了骚站制度。而后来僧人往往以赴京为辞,任意来往,运输的都是将要贩卖营利的私货,选择最好的马匹,并超负荷地役使人畜。
〔三)影响朝廷政治,导致国家衰败
元廷崇佛,可谓“国策’夕之一。因此,凡与僧尼之事相关者,无不大开绿灯,毫无节制;自忽必烈始,历朝经常举行各种耗资巨大的佛事活动;动用国库修建各式各样的佛寺;对僧人赏赐钱帛土地、金银财宝样样不少,而且数量有增无减;刊印佛经所费金银无度等,使国库渐空,民用不足。《新元史》载郑介夫有“今国家财赋半入西番’夕之惊呼,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