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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地征迁中的纠纷类型

来源:2021-06-16 10:57:54
    所谓“坟地”,是指埋葬死人尸骨的地方。本文所称的“坟地征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坟墓(俗称“坟头”)的征迁;二是对家族坟地(俗称“祖坟山”)的征迁。实践中的“坟地征迁”纠纷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
    1.坟地权属归属上的争议
    在对坟地的征用过程中,因坟地权属问题引起的争议又可分为以下具体三种情况:一是村民之间因坟地归属不清引起的争议。如在李振忙征迁补偿案例中,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村民李振忙因国家修高速公路对一块祖坟地的征地补偿与同村的张文巧、李秀迎、胡秀欣三个村民产生了纠纷,李振忙认为是李家庄村委会主任唆使了李家人员张文巧、李秀迎、胡秀欣向其要坟头钱,加剧矛盾激化,李家庄村委会为此扣押坟地补偿款,该坟地与张文巧等三人无关,村委会无权扣押坟地补偿款。对此,李振忙把扣押坟地补偿款的李家庄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其发还被扣押的坟地补偿款。二是村民与村集体在坟地权属问题上的争议。如河南省修武县政府在2009年8月因修路对李某家的6座坟进行了征迁,但李某和村委会在补偿费问题上产生争议。李某提出该坟地1949年前就是其家族坟地,占地面积5亩,2004年因响应政府平坟号召才将大部分老坟平掉,导致现在只剩6座坟,故应按5亩土地对其进行补偿,并要求为其新划一处坟地后方可迁坟。村委会则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只同意李家在该100平方米土地上建坟,李某的主张没有依据。三是亲属之间在坟地权属上的纠纷。据2005年6月9日《汕头都市报》报道,梅州市蕉岭县一对徐氏兄弟灿埋因亡父坟地被高速公路征用,兄弟俩因坟地的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事发当日午5时许,徐某与妻子钟某在雯乐村舍子里父亲的坟地旁种果树,哥哥徐某辉骑着托车经过,见弟弟在父亲的坟地旁种果树,便上前理论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徐某从地上拿起一块木板朝哥哥的小腿上狠狠打去,并将其摩托车钥匙拔走。徐某辉忍着疼痛推着摩托车来到其妻杨某做农活的地方。发现丈夫被小叔打伤,杨某怒火中烧,骑上自行车回到家中操上一根铁管,叫上儿子,赶到徐某夫妇种果树的地方,操起铁管将弟媳钟某打成轻伤,后经群众劝架才平息并报警。此事造成哥哥和弟媳都被打成轻伤。日前,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弟弟徐某和嫂子杨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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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坟地补偿费用分配资格上的争议
    这里是指对坟地征迁补偿款的分配主体范围有争议。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如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的“秦家坟地”案中,由于某工业园区建设征用了“秦家祖坟地”的3. 6亩,因而产生了征迁补偿费共计28800元。原告诉称自己是秦家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村委会把该补偿费发放给自己。四被告则辩称,所征坟地下埋葬着自己的祖先,原告是后嫁过来的,而且只为秦家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已出嫁),不具备继承资格。这里就涉及家庭成员参与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的分配资格问题。第二种情况是与坟主生前不具有亲属关系的其他村民能否有资格分配坟地征迁补偿费?田泽贵诉田存义等四被告案就属于此种情形。田泽贵等四人与坟主田维州有旁系血亲关系(坟主田维州无后),田存义与田维州无血亲关系,但田存义的父亲田俊与田维州生前具有抚养关系。田维州死前二年就搬到田俊(田存义父亲)家居住,死后又由田俊在自家为田维州操办丧事,后葬人庄往地坟盘。2013年12月14日因七里河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征用了该坟盘的五座坟堆,共补偿90560元,村委会与田存义签订迁坟协议,将田维州等五座坟堆迁走,花迁坟费40000元。现田泽贵提起诉讼,要求该迁坟补偿费用归田泽贵等人。这里就涉及无亲属关系的当事人能否有资格获得坟地的补偿费问题。
    3.在坟地“征用”上与征收单位的争议
    坟地“征用”时引起的争议较为复杂,有些是因为征用补偿费过低引起。比如在南京“行知园”迁坟风波中,村民普遍反映补偿价格太低,“现在随便到哪个公墓买一个穴位,价格都要在万把元左右。而这次迁坟补偿2000块不到,谁愿意把祖坟搬走呢?”②有些是因为被征用方漫天要价引起。如江西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公园附近一条路中央有三座坟,因为没有达成补偿协议,坟墓至今未迁移。原因是坟主后代要价太高(60万元),协商多次也没有与坟主达成迁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