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在购买住宅时就完整的享有住宅的所有权,且一并享有了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在城市公墓买卖中,购墓人是否也可以以类似的方式,从经营者手中一并购得墓穴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土地的使用权呢?对此,能够左右合同效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在具体的合同行为中,交易双方往往忽略这一重要的权属问题,作为弱势群体的购墓人,其隐性的权益也会处于危险之中。同时,在低位阶的法律之中,往往会存在规定上的冲突,学者们的学理解释又没有实际的效力,并且常常会产生观点上的分歧。...
城市公墓买卖合同首先是一种民事合同,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有大致上平等的地位。从另一个角度讲,对于经营性城市公墓,我们肯定了它具有营利的属性,但是无论是法律的相关规定,还是公墓行业应有的属性来讲,经营性城市公墓都不应该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然而实践当中,因为前文所述之原因,已经使得合同中应有的平等性被突破,城市公墓经营者们在确定公墓使用费用和价格上的悠意就是表现之一。...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拟定中的不平等主要是指经营者依靠自己在合同签订时具有的垄断与签订合同紧急性上的优势地位,用格式条款制造的种种不平等。以格式条款方式签订的合同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是由占有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一方所订立;第二,制定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之目的是反复使用,应对具有不特定性的合同相对人;第三,在制定格式条款的时候,没有跟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商议,并强加于对方。因为格式条款的这种对合同平等性的破坏,《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当中,格式条款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还是屡见不鲜。...
海南是海洋面积大省、陆地面积小省,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不足越来越成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性因素。特别是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人推进、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节约土地资源,严守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殡葬改革高度重视,把规范土葬、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作为殡葬改革的重点,全省新建、改建、续建公益性公墓94个、改造和规划建设殡仪馆4个、治理乱埋乱葬坟墓33.35万座,殡葬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但是,在规范农村土葬、治理乱埋乱葬、扩大火化区、文明节简治丧等各方面,受传统习俗的影响,存在矛盾和问题多、推进阻力大,海南省殡葬改革进人攻坚克难的“深水区”。只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才能推进殡葬改革取得新成效。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1)殡葬用地的取得方式。如前文所述,城市殡葬用地按性质可以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只有开发主体同时具备三要素,其殡葬用地才为公益性用地,其取得土地方式可以为划拨取得,除此之外殡葬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在开发经营者的选择上应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对其运营加强监控。...
目前农村等集体土地上的殡葬用地存在着三大问题:墓地选址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开发公墓对外营利性销售;墓地迁移无法可依,易产生诸多社会纠纷。针对上述三大问题,具体的制度建设建议如下。...
一般应当是该己经死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近亲属,特殊主体为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的近亲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近亲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死胎。...
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在享有上述多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下述相应的义务,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与义务一起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作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享有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作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享有如下几点的权利: 1、占有农村墓地的权利 占有农村墓地的权能是农村墓地使用权中最直接和最基本的权利。因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是基于情感、习俗和文化等原因而有安葬其近亲属的遗骸和遗骨等的需求,进而提出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申请,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目的主要是占有农村墓地,各类强制性规范应该保护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对农村墓地的占有,除了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的强制性规范明确规定之外,对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占有农村墓地的权利进行侵害的应当承担类似于侵害其他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一是教育投资的理念。我国的殡葬行业应当树立“人才是最重要资本“的理念,尽快制订和实施加大人才教育培训投资力度的政策,强化人才资源的超前性投资与开发,同时实行人才教育投资多元化政策,建立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相结合的人才教育投资新模式。现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殡葬服务机构要保证教育培训经费的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