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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殡葬用地的法律构建

来源:2025-01-24 08:32:20

    (1)殡葬用地的取得方式。如前文所述,城市殡葬用地按性质可以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只有开发主体同时具备三要素,其殡葬用地才为公益性用地,其取得土地方式可以为划拨取得,除此之外殡葬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取得。在开发经营者的选择上应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公开审批程序,对其运营加强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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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墓基占地面积。针对目前豪华墓地屡禁不止的情况,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时,对于墓基占地面积应有限制性的规定,并由各省级政府根据情况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殡葬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就值得借鉴。其次,在豪华墓地的监管方面,除应加强监管外,还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应定期公开销售信息,由政府和公众进行监督。此外,应建立墓地出售情况备案制度。经营者应定期将销售信息向民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3)殡葬用地的使用期限。如前文所述,殡葬用地使用期限可分为两个方面。开发经营者取得土地的使用期限,可以根据《物权法》对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来规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自动续期。购买者购买墓地的使用期限是目前聚焦的热点问题。鉴于我国各地情况迥异,笔者建议,在修订《殡葬管理条例》时,应确定购买者购买墓地使用年限的区间,如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为20年到70年,具体时间的确定应由经营者和购买者协商;在墓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墓地使用的时间可以延续,且延续次数不应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样,不仅解决了墓地循环利用的难题,更考虑了墓地购买者及其家属的感情因素,是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

    (4)墓地的流转。禁止对墓地(墓穴)转让是我国殡葬管理的强行性规定,如《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3条及第24条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墓地炒卖及传销行为,但变相炒卖行为仍屡现不止,现实中墓地的迁移也时有发生,墓地购买者或其亲属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制度设计上,应对墓地的转让作出具体的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的转让行为。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更有利于遏制非法及变相炒卖行为的发生,促进墓地的循环利用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美国纽约州的相关规定值得借鉴。纽约州政府规定,除殡葬业从业人员外,殡葬用地权利人不能向任何人出售或是转让殡葬用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首先,墓地(墓穴)未被使用,即没有埋葬遗体或安放骨灰,殡葬用地权利人没有使用墓地。其次,殡葬用地权利人必须首先向殡葬经营者提出让其回购殡葬用地的要约,回购价格应为其最初购买价格再加上每年4%的单利。如经营者提出的回购价格低于此规定,经殡葬用地权利人同意,回购仍可顺利进行;如殡葬用地权利人不同意经营者提出的低于此规定的回购价格,双方未达成购买协议,在殡葬经营者出示书面的拒绝回购通知后,殡葬用地权利人可向其他人转让。此种规定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可以防止将公墓用于投资的炒卖行为。我国在此制度设计上,应考虑下列因素。第一,购买者的条件。对购买者的购买条件进行约束,只有购买者提供死亡证明或病危通知书,才能办理购买手续。第二,转让条件的约束。殡葬用地权利人原则上不可以转让殡葬用地。在权利人因正当理由迁移墓地时,可以适当价格(购买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向经营者提出回购请求,在经营者拒绝回购的情况下,可向第三人出售。第三,定期申报制度。经营者应将回购信息定期向民政部门申报,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

    我国的殡葬改革肩负着保护环境、节约用地、保护人们群众利益的使命,而现行殡葬法规己经不能适应殡葬改革的自身需要,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殡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从而构建完备的殡葬管理法律体系,消除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使殡葬事务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