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当前,我国现行的殡葬法律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颁布的,政府出于主导地位,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督者,导致殡葬业是运作中出现一系列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殡葬管理体制己成为鱼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新型的殡葬管理体制必须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行使监管职能保证殡葬业公益化方向,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要,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让殡葬机构接受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自身生存能力,减轻财政负担。...
1、儒家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儒家思想强调“孝”、“礼”倡导人们要“爱人”、“克己复礼”,把个人价值和社会理想紧密结合追求精神上的不朽,“得其正而死”。儒家生死观是在朴素唯物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故“重现世,轻来世,重视人生,不重视人死”成为儒家生死观念的一大特色,强调生命的意义在现世。《论语学而》记载:“曾子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数千年以来,人们都深受这种思想熏陶和影响,奉行祖先崇拜特别强调孝道把丧葬视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认为“孝莫重于丧”强调死后敬礼“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比较注重丧葬礼仪的规范。孔子撰写的《礼记》对死、硷、葬、丧、居丧、丧服、祭祀等各个礼节都作了相应规定,形成一套繁复礼节,其主要仪式过程被后世一直遵循和延续。可以说儒家的思想是我国传统殡葬文化的基石,所强调和代表的是孝道文化和厚葬模式。...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生态环境也随之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生态设计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各类生态设计理念和技术发展越来越完善。生态墓园(Eco一cemetery)、绿色墓园(Green Cemetery)、自然墓葬区(NaturalBurial Ground)、森林墓园(Woodland Cemetery)等观念逐渐得到广泛接受并快速的发展起来。...
在中国殡葬习俗改革的进程中,公墓作为殡葬改革的载体,为优化殡葬资源配置,规范公墓建设发挥了很大作用。广东全省现有公益性公墓1229座,公益性骨灰楼(堂)916座;现有经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91座,经批准兴建但未获批准开业的经营性公墓12座。...
近年来,传统的殡葬服务行业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在殡仪馆的服务中,不但有以前的悼念仪式服务,还逐步涉及了相应的特殊化妆和上门服务,甚至是夜间守灵等开发的新项目;在坟墓的制作上也有相应个性化和艺术化的服务;在一些海葬公司有时可以设立一些骨灰撒海的祭祀活动。在近年来也有一些代理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公墓和殡硷服务,还可以做一条龙服务,例如这些机构会承办一些搭棚、唱戏、娱乐以及餐饮等传统的殡葬仪式。现在在网上还出现了宣传公墓以及殡葬用品的网站。可见互联网己经成为了殡葬业的新趋势。...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殡葬管理经验,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殡葬市场的监管体制,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需要去正确区分行政和事业以及服务和经营这两者的关系,作为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要提供基本的殡葬服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改变政府职能的同时,要把管理和经营切实分离以及把监督和经办相区别,真正做到殡葬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
日本殡葬法律规定,政府为殡葬管理的主体,由政府首长直接负责。日本卫生环境大臣负责全国殡葬法律与殡葬服务政策和管理的实施,并指导地方政府的具体运作,还可以对他们要求提出相关的技术性指导意见。由此可见,在日本,地方行政长官能够进行地方殡葬管理,也可以自治管理殡葬事务。...
殡葬设施是提供满足客户基本殡葬需求服务的场所,是对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安置处等的统称。殡葬设施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分类不同。根据殡葬活动的内容进行分类,殡仪设施可分为:处理遗体的殡葬设施、处理骨灰的殡葬设施以及为殡葬礼仪的进行而建立的殡葬设施。根据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分类。可分为殡仪设施、火化设施、墓地设施等。G市从本世纪初开始,改革传统土葬方式,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全市不断加大殡葬设施投入,建有殡仪馆(包括殡葬服务站)9个、城市经营性公墓13个。...
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套国家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相结合的殡葬法规体系,1997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框架内,不同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殡葬条例。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有从属性和自主性的特点,该特点也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生动体现。从属性是指各地行政区域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来制定本地方法规,但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背离其根本原则。自主性表明各地行政区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法规。而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从1997年开始一直没有修改,根本原因在于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丧葬观念,很难通过短时间的殡葬改革来改变群众的思想,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使得殡葬法制改革阻力大。所以相对来说,在殡葬法规建设方面,G市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值得肯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几千年来中国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我国殡葬法制改革阻力还是很大。...
在立法方面,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人大及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殡葬法规。主要有《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葬的指导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葬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殡葬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为地方政府推行殡葬法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殡葬法规。例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G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G市殡葬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通过的《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G市人民政府通过的《G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等地方规章。将殡葬改革写入法规,革除殡葬陋习,树立殡葬文明新风必须动真格,也为全国其它地方提供参照范本,这足以说明法律对于规范殡葬活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