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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殡葬市场的监管是行政许可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例如,美国政府很重视对经营许可的监管,不仅对最初的进入许可的中请进行严格审查,还对被许可的经营者的口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口本政府对殡葬事务也实行严格的审批许可制度,不仅当事人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取得批准,对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中请也要经过都道府知事的批准,并目_限制政府的经营权,保证其有效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我国对十殡葬行政许可的监管基本处十真空状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无相应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制度。正是由十许可监管的不到位,被授予行政许可后的各种违规行为,使得许可事项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反}fu引发社会矛后。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和口本的经验,将准入许可细则化,此外,又要以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一是报告制度,即许可持有人在固定的时间段内或者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对特定的事项给予充分说明,以保证政府对信息的拥有和控制,以实现监管作用。报告制度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许可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固定时间向行政机关对其这段时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说明;临时报告是指许可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遇有突发或重大情况时,应行政机关的要求,对这些特殊事项进行说明。二是自律监管,即发挥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纵观美国、加拿大、英国等行业协会,基本上在行使行业主管部门的功能,Ifu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却对殡葬行业协会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一个明显的立法疏漏,我国的殡葬行业协会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存在政社不分的现象,与殡葬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不适应。殡葬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性质的社会事务的中介组织,承担着沟通政府监管者、协会成员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作用,作为一个社会多兀利益协调机构,协会应实现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优质的服务。协会的具体工作内容应该包括:制定价格目录、设定安全、质量和竞争标准,检查和测试服务,传递行业信息,设立信誉评价制度和消费者投诉、仲裁制度,协调对外行动、实施内部惩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