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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簿记产生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产权观念和维护财产权利的行为与簿记工作相关联起来,并在一开始便体现为簿记工作的一种受托责任。在单式簿记时期,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占有大部分的财产,平民所有的财富很少。但是,随着私人财富不断积累,受托责任会计产生。受托记账者不仅要负责保护物质财产的安全,而且要证明自己恰当地履行了职责。官厅簿记的受托责任是为财计集权服务,反映和监督“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的贯彻执行过程及结果。民间簿记的受托责任是为家庭私人服务,目的是维护和保障私有财产及权益、贯彻家计之中“量入为出”的原则。单式簿记一方面能明确经济事项发生相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能明确记账者的账目处理责任。单式簿记采用大体上一致的管理方法,记账与报账明显的发展。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在单式簿记存在期间,受托责任思想一直都是支配簿记行为最基本的思想。尤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济管理权分离之后,簿记中的受托责任问题更加突出。无论是官厅簿记的统治者,还是民间簿记的封建地主,他们一开始就注意明确管账人的受托责任,管账人是当时的主要受控者。管账人为明确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不断提高账簿记录水平。这也是簿记发展史上的受托责任观念和制度的演进主要来自民间簿记的主要原因,同时促使单式簿记方法体系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随着受托责任账户、受托责任账簿、受托记账责任,以及委托代理人报告责任的陆续产生,受托责任问题最终都集中在簿记报告的编制、报送与审查方面,自此,受托责任问题成为簿记报告方法应用中的核心问题。对簿记报告的编制、汇总、呈报与审查的过程,既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和监督受托经济责任与受托簿记责任的过程,也是审定与明确,乃至解除或追究相关受托责任的过程。受托责任问题是簿记报告方法应用中的核心问题。
簿记报告是显示一定时期财物及其权益变化状况的载体,它对财务及其权益变化状况的反映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围绕簿记报告所体现的受托责任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簿记报告编制责任,具体责任体现在:簿记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即在报告编制中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簿记报告编制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包括申报内容有无遗漏的责任、汇总责任与采用格式是否一致的责任;簿记报告编制的正确性与真实性等。二是簿记报告呈报者责任,包括各系统、各部门和各呈报环节的责任,其受托责任主要体现在:簿记报告编制责任;簿记报告汇总与审定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与管理责任;发生经济犯罪应追究的刑事责任等。三是簿记报告的审计责任。簿记报告是评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依据,根据评定结果决定解除或追究各级编制人与呈报人的责任。对存在问题的追究,一是编制责任过失,二是经济责任过失,三是发生经济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