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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到生者的社会评价

来源:2021-10-30 08:20:26

    就生者而言,身处社会中的个体不论是对已逝亲属丧葬仪式的参与,还是随后的服丧情况,都会被其所在的群体关注,并获得相应的社会评价,这同丧礼明显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虽然冠、婚二礼的仪式也是公开的,但在仪式结束以后,一个人的成长历程与夫妻之间的相处过程却是非公开性的。丧礼的过程,相较之下不但时间上长很多,而且在这样漫长的过程中收到的各种考验与评价,对当事人来说是重要的社会资本。尤其是在汉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背景下,一个人如果能从丧葬礼俗中收到社会大众的积极正面评价,不仅会博得高名,还有很大可能会收到来自上层的诏请,这是先秦时代不曾出现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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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西汉的服丧情况,杨树达先生总结:

        自文帝有短丧诏之令。武帝初,窦婴、田纷尝欲革之,而以礼为服制,事果不行。由是凡三年之丧,未葬,服斩衰。既葬,服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纤七日,凡葬后三十六日而除服。若公孙弘当武帝时服后母丧三年,盖仅见之事也。哀帝世,制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不及其他。然成哀之世,实已渐有行三年之丧者。且其时行者,或为天子所褒扬。或为衣冠所叹慕。或为乡里所称许。其不行者,则为同列所讥弹。当时风气之所趋亦可见矣。确实在西汉中期以后,官方对三年丧的态度开始松动。重要的是社会舆论的导向也开始趋于对居丧有礼者给予称赞。所以王商“推财以分异母诸弟,身无所受,居丧哀戚。于是大臣荐商行可以厉群臣,义足以厚风俗,宜备近臣。蒜是耀为诸曹、侍中、中郎将。但是同因为居丧有行给人带来的名利双收的现象相比,更加普遍的是从景帝开始因为居丧无行而被废默弹幼的事例,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

    如果说景帝时期,张苍之子“坐临诸侯丧后就位不敬,国除”‘的事件,还带着汉王朝想要削藩的一丝意味,那么宪王太子勃因为父丧期间的出格行为而被弹幼,有司竟然提出要诛杀王后修及王勃的建议就同丧葬仪式息息相关’。到了昭帝宣帝时期,霍光因昌邑王刘贺为昭帝典丧期间“服斩缭,亡悲哀之心,废礼谊,居道上不素食,使从官略女子载衣车,内所居传舍”等一系列不敬行为而将刘贺废默,虽然霍光极有可能是为昌邑王定了莫须有的罪名,但是在众多罪名中独独选中了“居丧不敬”这条,置刘贺于不能翻身之境地,足见行丧合理对于一个人的评价有多么重要。如果连最基本的为亲人尽孝都做不到,那也不具备做一个国家帝王的能力。所以到了元帝时的陈汤、哀帝时的薛宣因不供养、行丧服而被弹幼,便不足为怪了。

    正是因为西汉时期有了这许多对不行丧仪的不孝行为进行惩戒的事件,所以到了东汉三年丧成为一种社会性现象,参与人数之多、涉及阶层之广泛以及服丧仪节之认真都是西汉时代所不能比拟的。行丧合礼尽情者,不仅会收到积极的社会评价,相较于西汉获得晋升机遇也更大。

    汉代丧葬仪式中所产生的舆论评价机制,直接鼓动了汉代社会对丧葬仪式的热情与坚守,其中有对正面社会评价所带来的名利的渴望,也有对因不守丧礼所带来的不孝罪名的惧怕,它制约着社会中的每个人。

    有了以上讨论的基础,最后我们再来看《后汉书》中有关葬仪争论的一则材料。《后汉书·陈球传》:

        征拜廷尉。熹平元年,窦太后崩。太后本迁南宫云台,宦者积怨窦氏,遂以衣车载后尸,置城南市舍数日。中常侍曹节、王甫欲用贵人礼殡,帝曰:“太后亲立肤躬,统承大业。《诗》云:‘无德不报,无言不酬。’岂宜以贵人终乎?”于是发丧成礼。及将葬,节等复欲别葬太后,而以冯贵人配衬。诏公卿大会朝堂,令中常侍赵忠监议。太尉李咸时病,乃扶典而起,捣椒自随,谓妻子曰:“若皇太后不得配食桓帝,吾不生还矣。”……球即下议曰:“……今若别葬,诚失天下之望。且冯贵人家墓被发,骸骨暴露,与贼并尸,魂灵污染,且无功于国,何宜上配至尊?”……李咸乃诣闲上疏曰:“……今长乐太后尊号在身,亲尝称制,冲育天下,且援立圣明,光隆皇柞。太后以陛下为子,陛下岂得不以太后为母?子无黔母,臣无贬君,宜合葬宣陵,一如旧制。”帝省奏,谓曹节等曰:“窦氏虽为不道,而太后有德于肤,不宜降黔。以曹节为首的宦官深恨窦武曾经谋划诛除宦党一事,故欲借羞辱窦皇后葬仪而泄私愤。李咸、陈球为首的儒生则替窦后据理力争。正是基于汉人对死后世界的相信与重视,以及丧葬仪式同死者甚至死者家族名誉的关系,所以宦官与士人两党才会为了窦后葬仪一事在朝堂上激烈地争论。而这场论争本身,也正反映了丧葬仪式的社会性背后所深藏功与名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