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文帝仰慕汉文化,希冀通过改革将鲜卑族汉化:“迁都之后,于革易旧俗,亦可谓雷厉风行。大和十八年,齐建武元年。十二月,革衣服之制。明年,六月,诏不得以北俗之语,言于朝廷。若有违者,免所居官。又明年,正月,诏改姓元氏。又为其六弟各聘汉人之女,前所纳者,可为妾滕,事见《咸阳王禧传》。”对强有力的反对者,孝文帝将都城由平城迁移到洛阳,并大量使用高允这样的儒家士人,他希望通过儒家士人制约那些鲜卑贵族,并移风易俗。
浸淫日久,风俗非旦夕之间可以改变。高允在谏议书中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鼓舞、杀牲、烧葬,一切禁断。虽条旨久颁,而俗不革变。将由居上者未能俊改,为下者习以成俗,教化陵迟,一至于斯。”从“前朝之世,屡发明诏,”就足以证明,前面所提到的两方墓志中,鲜卑族的先王为了汉化,在皇家丧葬礼俗中,恢复了儒家的“立尸礼”。
儒家观点认为,一种风俗的改移,必须有赖于君子的表率,如《毛诗序》曰:“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1}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论语》则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堰。”而改造风俗的手段,则是需要礼乐文化的浸染,如《荀子·乐论》:“乐者,圣人之所乐一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导之以礼乐而民和睦。”作为儒家士人,高允的谏议书中,不但要取缔“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的丧祭仪式,更要从“禁诸婚娶不得作乐,及葬送之日歌谣”等用乐制度人手。
《魏书·高允传》记载,成帝对高允言听计从:“允言如此非一,高宗从容听之。或有触迁,帝所不忍闻者,命左右扶出。事有不便,允辄求见,高宗知允意,逆屏左右以待之。礼敬甚重,晨人暮出,或积日居中,朝臣莫知所论。”如果没有孝文帝的宽容,高允就不敢上这个谏议;没有孝文帝的支持,高允的谏议书难以被正史所记录,孝文帝和高允演了一出“双簧戏”。
凭借着上述材料,段文得出了北魏王朝上下盛行“魂人”礼俗:“细味高允所言,这里应已指向皇室并没有做出表率,其‘魂人’旧制因袭不改,而且文成帝朝对民间的‘魂人’旧习也没有像前朝一样强行禁止。”按照如此逻辑,每个正常的丧葬礼俗中,都必然有“魂人”之说,那么,无论是传世文献,或者出土墓志中,都会有大量文献以资证明,但为何只有段文惊喜的“吉光片羽”为证呢?段文进一论证说:
显示文成帝并未就高允的建议表态,更没有采纳施行。另一个颇具说服力的事例是,烧葬之俗也在前朝明令禁止之列,但文成帝葬礼上仍然沿用了拓跋鲜卑的“烧葬”故事:“国有大丧,三日之后,御服器物一以烧焚”,当时文成帝皇后冯氏甚至“悲叫自投火中”。前朝诏书旨意并未得到遵行,上者仍然“未能凌改”,可见旧习俗的顽固性。依照段文的逻辑,“魂人”旧俗在高允谏议后一切依旧,那么,为何“烧葬”这样的陋俗能被史书记录下来,而更有敬意的“魂人”礼俗却没有记录呢?
在总结杜佑《通典》材料基础之上,宋元之间学者马端临,在《文献统考》一书中亦认为:
有祭立尸焉,三代以前,中华人祭必立尸,自秦、汉则废。案后魏文成帝拓跋睿时,高允献书云:“祭尸久废,今风俗父母亡股,取其状貌类者以为尸而祭焉,宴好如夫妻,事之如父母,败损风化,}f乱情礼。”又周、隋《蛮夷传》,巴、梁间风俗,每春秋祭祀,乡里有美鬓面人,迭迎为尸以祭之。今郡、道州人,每祭祀,迎同姓丈夫妇人伴神以享,亦为尸之遗法。②一也就是说,秦汉之前的“立尸礼”与鲜卑族的“立尸礼”比较,在礼制上有实质的区辨:一、儒家的“尸”是按照礼制规定产生的:“礼,天子以卿为尸,诸侯以大夫为尸,卿大夫以下,以孙为尸”,而鲜卑族则是“取其状貌类者以为尸”;二、儒家主张的“尸”祭,“尸”不能介人活人的日常生活,而鲜卑族的“尸”则深人介人生人的生活:“宴好如夫妻,事之如父母,”这在儒家看来,无疑就是“乱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