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作为,否则即属于行政不作为。正如上分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非是 “药到病除”,其前提是民政部门要用足、用尽包括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仍无法促使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殡葬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便成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履行的最后手段。请强制执行有明确程序要求,需要严格依法进行。
首先,需要履行催告程序。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体现文明执法、人性执法的理念,《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民政部门可以制发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一定期限内 (《行政强制法》规定为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尽快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值得注意的是,该催告可以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前实施,但笔者认为,也不宜过于提前,可将催告履行义务的时间起点设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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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5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据以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民政部门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情况、证明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合法的材料等。此类案件管辖地是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第三,法院应依法受理。根据 《行政强制法》第56条规定,法院接到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针对实践中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受理条件不明确、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致使民政部门能否申请和实现强制执行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57条、58条明确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只要符合第55条规定提供了相应材料,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权益的,法院就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上述规定表明,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应当进行“适当性审查”而非“严格性审查”,也就是说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必要情况下就相关情况听取被执行人和民政部门的意见,这就避免了法院以过严过细标准进行审查并据此拒受此类案件的情况。
第四,执行模式应以法院执行为主,民政部门积极予以协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像罚款、有关收费类的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指导下负责实施执行;而像本文讨论的对违法殡葬行为的强制执行,需要专门的执法力量和相关技术设备支持,应当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直接执行。但因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前期对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在法院组织下积极协助执行,如开展调查、做被执行人工作、协调案件解决、提出执行的相关建议等,在必要情况下,民政部门也可协助制定执行预案、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执行领导小组、召开预备会议讨论执行预案,确定执行方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但不能代替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方式。按照《行政强制法》第56条、58条规定,民政部门对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总之,民政部门对治理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这一类违法殡葬行为,应积极从源头上加强对群众丧事活动的监管和规范,充分做好行政相对人思想工作,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措施,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改正,尽可能地减少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量,一旦申请法院执行,要积极予以配合,提高此类案件执结率,避免生效的行政决定无法得到执行的尴尬,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