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女性的灵魂能否得到安息,与她们的葬礼仪式、祭祀活动密切相关。《礼记》云:“死而不吊者三:畏、厌、溺。”后人解释为,死者“不成其所终之命也”、“谓轻身亡孝也”。但是,“凡不得正命而死者皆不吊,或能杀身成仁者又不可不吊也”。在传统观念中,自杀作为非正常死亡行为常因其“轻生”、“不孝”两点不可谅解,丧葬仪式因此与普通死亡者有所不同。若死者为“仁义”而死,丧葬仪式又有区别。宋代对非正常死亡案件有严密核查制度,自杀者需经官府查验后方可收埋。凡死者亡故时没有亲人在身边,都应上报官府。宋慈《洗冤集录》对异常死亡的死后验看程序、白杀他杀区别等问题有详细论述。官府到来之前,尸体均由家人或里保四邻看守。洪迈《夷坚志·句容人》载:“村民七八辈围守一尸,云是人自绕于此室,吾曹乃里正及邻保,惧为虫鼠所坏,故共守以须句容尉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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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对节烈女性死后丧葬仪式记载较少且内容简略。根据笔者统计,119例中仅有12例,可概括为三方面原因:第一,受到收葬环境的客观限制。宋代节烈女性因外敌人侵、贼寇横行不屈而死,自杀时或情急投水或壮烈投崖,很难找回尸体归葬;第二,殉夫而死的节妇,多属“夫死自杀以殉”的情况,一般取夫妻合葬的方式;第三,或与宋人记述目的有关。烈女性自杀事迹存在官方正史、地方史志之中,目的是彪炳贞节激励后人。因此,记述偏重贞烈女性的自杀情由和死前言行,对死后丧葬问题较少涉及。
虽然受到上述因素的制约,节烈女性的丧葬活动还是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很多女性自杀时已无亲族戚友,是由官府或者乡里将其收葬安顿。章氏因全家疫亡自杀,“邑令捐金硷之”口王氏姊妹为免遭侮辱投海自杀,“里人壮其烈,收其尸埋之,曰‘双女家一些节烈自杀的女性,甚至会得到敌人的敬重。雍氏与丈夫赵卯发死后,“(元)7}相伯颜具棺裳合葬于池,祭墓而去”。在节烈自杀女性尸体收葬困难、亲族凋零四散的情况下,官员、邻里,甚至敌人会为她们举行葬礼,以她们的坟墓为所在地命名,并有后人记载流传。
对因私自杀女性丧葬事宜往往易被士人们忽略。宋代丧葬仪式,包括初终、小硷、大硷、成服、吊膊、出殡等程序。非正常死亡的丧仪似乎缺少明确规定。因私自杀女性的记载,主要来自笔记小说或官员判词。在这些描写死亡事件的史料中,多从侧面描写因私自杀女性的死后丧葬。有的自杀者丧葬方式与普通丧葬有相同之处,如邓妻自溢而死后,其夫“召墓师二人为卜葬”,这与宋时丧葬重视风水的风尚相合。宋人对自杀者的停灵时间也没有特殊要求,如孙氏女自杀后,其父母“呼其邻郑三者告之,使治丧具。郑以送丧为业,世所谓件作行者也。且日小口死,勿停丧,就今日穴壁出痊之”。孙女的父母要求当日埋葬女儿,主要因为死者的年龄较小。《政和五礼新仪》与《内外服制通释》等著作中均专制未成年人死亡的“三荡”丧仪丧服制度,而无自杀丧仪。可见丧葬仪式中,死者身份和年龄比死亡方式更为重要。自杀者丧葬礼仪与正常死亡并无异常,在葬地选择方面往往显示出特殊性。小红姊妹家居住在无锡西门,死后葬于“隙地”,后被他人营造房屋。裴氏自杀于林中,葬于自杀之处。这此自杀女性丧事基本由亲人主持。裴氏的丈夫和孙女的父亲均是读书人,这些自杀女性不能葬身家族墓地,或葬于死处或更改葬地。
在因私自杀女性的丧葬活动中,佛教、道教宗教仪式具有重要地位。有学者提出,宋人丧葬时做道场是基于“天堂地狱”观念。自杀者死后进行宗教仪式,是因为自杀者的灵魂较之常人难以忏拔,灵魂超度是困扰自杀者的重大问题。女鬼胡一姊所述:“故为张大夫妾,……遂自溢于此室中。至今未得托化,所以累次现形。窃望娘子慈悲,与少善缘,使之脱去。”宗教仪式可以实现灵魂超度,还可消除死者心中怨愤。王魁在桂英鬼魂来时祈求,“为汝饭僧,诵佛书,多焚纸钱,舍我可乎?”⑩胡一姊现身求助,他人便在“中元节永宁寺大院建水路大斋,为设位荐拔”;奴脾多喜自隘后,其家人“遍祷于里社丛祠”,多喜得见“一人著紫公服,一人著绿公服,同语曰:‘放去放去,他家既相祷,如何不周旋”。宋时还有专门用于超度自缴者、溺水者的符咒。如解释自溢魂符,“祝日:滞魄灵灵,上应天庭。自隘自害,身没幽宴。准此符命,和释超升。急急如律令”。道教法事所用《普请文》中包含为自杀、自伤者解脱的内容,说明道教仪式可以用于自杀者的丧葬仪式。宋人笔下的节烈自杀女性丧葬,少有独特仪式记载,大多按照宋人普通丧葬习俗收埋,只因其死亡特殊性,更加关注收葬者和葬地命名,大多有后人祭祀。因私自杀女性丧葬在葬地选择、宗教仪式方面表现特殊,这与她们死亡缘由和宋人“怨魂”观念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