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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墓地产权制度的内涵
产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出现的经济范畴,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经济学家菲吕博腾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关于他们的适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道格拉斯认为,“产权的本质是一种排他胜权利。”

在我国,许多学者也对产权有着多种定义和解释,一般认为,产权即财产权利。但产权是一组权利而不是单一的权利,其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等,并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产权的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财产权利。
墓地产权内容应该包括占有、使用和支配等权利。我国墓地产权现在的主要内容是购买者对其购买的墓地所拥有的使用权,即墓地土地使用权,或许将来能转让,但没有所有权。
(二)墓地产权制度的社会基础
1.墓地产权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需求
生老病死乃自然界亘古不变的人生规律,由于我国一直以来的入土为安之说,认为人应有穴而归的传统观念和习俗,土葬成为我古代的主要殡葬习俗,“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坟墓应运而生。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时至今日,尽管主要的殡葬方式已逐渐由土葬变为火葬,但墓地仍被保留下来,作为一种对逝者情感寄托和让逝者与生者有所联系的存在,其已不仅仅只是一个安置遗体、骨灰般的存在。何为墓地?墓地包括坟墓直接占用的土地地块以及周围有密切联系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坟墓是其核心区域,古时,筑土为坟,穴地为墓,通称“坟墓”。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墓地有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公共墓地等类型。
2.墓地产权制度对我国极具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墓地的数量庞大,对其的管理也极不规范,并且由于墓地所独有的特殊意义,使得它的规定必须有别于房屋等其他建设用地,需要法律对墓地产权单独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墓地产权的规定还比较空缺,使得相关矛盾愈演愈烈,如“到期墓穴”“无主墓穴”等社会问题的激增,所以急需得到完善。
如今我国法律上所称之公墓,即公共墓地,是我国现今墓地的主要存在形式,是经过政府规划,为城镇住民提供安葬逝后骨灰、骨殖或遗体服务的公共设施。我国目前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即城市公墓)。但因公益性公墓是无偿为农村村民提供福利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建墓主体,其土地所有权主体和使用权主体具有一致性,相较而言经营性公墓产权更具有研究价值,也更需要加强规范,所以下文便以经营性公墓即城市公墓为对象展开具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