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2012年《殡葬管理条例》修改,删除了民政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政部门不可以再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但并非直接将强制执行权这一权利取消掉,而是调整了强制执行的主体,转而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将强制执行的权力转给了法院。即对于殡葬执法而言,若行政相对人仍然偷偷土葬,那么民政部门不再自行强制执行火葬,而是申请法院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执行。然而,实践中在通过法院寻求强制执行时,面临查明案件和获取证据难、申请周期长、立案难的问题,导致殡葬执法强制执行不到位。

首先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民政部门调查取证困难,相较于其他领域而言,殡葬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隐晦,不易被发现。去世者的家属一般会将遗体或者棺材在半夜深埋并且不起坟头,若没有知情人举报,执法机关根本无法得知违法现象的存在,即使明知有土葬的存在,但是若相对人不配合,执法人员很难查处埋葬的地点。在加上很多坟墓修建的年头很长,无法确定坟墓的主人,就会导致不能确定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相对人不确定和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次,民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后需要等待的时间很长,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必须在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个月的时间,遗体基本已经腐烂,此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面临许多现实性的问题。最后,申请执行立案难。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般土葬都发生在农村地区,此时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一般都是乡镇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是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众所周知,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数大,审判任务繁重,法院常常面临人少案多的情况,法院只应对日常的繁重任务就已经捉襟见肘了,根本没有时间和多余的经历去负担民政部门的殡葬行政执法,更何况是这种挖坟掘墓的“骨头案”。多数地区的法院不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会直接让民政部门去强制执行。而且,法院是司法机关,但强制执行是一种行政权力,本该行使司法权的法院转而去行使行政权,这种由司法向行政的转变导致法院职能出现混乱,将法院设立的本质扭曲化,同时给老百姓造成一种误解:政府和法院相互“勾结”,官官相护,合伙对老百姓不利,给政府和法院造成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