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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家长主义的定义
法律家长主义可分为软家长主义与硬家长主义,软家长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基于受胁迫或者对信息存在误解行为时,国家可以为了维护行为人的利益而限制其选择的自由。硬家长主义,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是被胁迫或者是否对信息不知情或者误解,只要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利益,国家就可以通过强制的手段满足公民的需求或规范他们的行为。

(二)法律家长主义论证逻辑
从上述定义出发,法律家长主义的论证逻辑是,当公民与国家对行为选择的判断相反时,因为国家作为家长占有优势,所以国家可以要求公民改变行为。国家作为优势者,通过法律表达“家长”之情,以干预、规制或惩罚特定行为选择。国家的这种干预并不考虑行为者的自我选择,而是与国家的判断有关。
(三)普惠制殡葬改革行为逻辑分析
从2017年开始,每一位沂水县逝世的公民的葬礼都要按照官方确定的统一流程举行,追思会结束后他的遗体将被送到殡仪馆统一火化,最终安葬进人统一的公墓。这套模式被称为沂水普惠制殡改模式,虽然主张“自愿”,但实际上追思会要拍照考核、遗体运送全程摄像头监控、公墓有专人监督。山东沂水殡葬普惠制改革者认为,民众办丧事花费钱和浪费资源。为节约金钱与资源,县政府要求所有民众参与免费丧葬。
沂水普惠制殡改属于典型的硬家长主义。它的出发点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受到胁迫或者是否出于真正的自愿、获得全部的信息;换句话说,即使行为人知道殡葬行为的全部信息以及后果,表达了真正的自愿,但公权力仍认为这是自我损害的行为而进行干预,替行为人选择,并要求行为人作出与自身意愿“相反”的行为,而行为人必须服从行政权力的安排。
这种“法律家长主义式”观点不仅在沂水县殡葬改革论证自身正当性时被使用,从我国殡葬改革开始推行直到近期的新发展,殡葬行政法规的立法者、执法者对殡葬习惯进行否定,对殡葬行为进行强制约束时便使用法律家长主义为自身干预行为提供正当性。这也就是说,对沂水县普惠制殡葬改革行为逻辑分析,同时也有利于廓清我国殡葬改革的主要行为逻辑,对分析我国殡葬改革具有普遍意义。下文将分别从国家优势与公民行为的劣势具体分析普惠制殡葬改革法律家长主义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