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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视角的殡葬管理方针及质疑

来源:2025-05-12 08:20:25

    从古代官方对丧葬的态度来看,火葬制度并非自古就得到了国家的认可,甚至一度因其与儒家主流文化格格不入,而采取各种办法被予以禁止和打击;直到近代,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专制统治,建立了共和政体,开始了移风易俗,简化的火葬制度得到了政府和百姓的认可;新中国成立以后,火葬制度更是国家唯一支持的丧葬制度(国家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其他丧葬形式的态度是尊重和默许,但绝非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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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由此可见,推行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包括两点:其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其二,革除陋俗、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法条呈现的两点理由固然能成为殡葬改革的重要原因,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改革实践中“意外事件”的屡屡发生,人民对这两点理由的质疑和洁责越来越多,旧有的论述逻辑也在一次次发难中站不住脚。

    一方面,土葬何以必然浪费土地,而火葬又何以必然保护环境?有学者认为,将土葬作为“浪费土地的罪魁祸首”,而将火葬作为“节约土地的灵丹妙药”,即“推行火葬=节约耕地”的思维方式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江、这种观点在殡葬改革初期姑且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但在改革进行了20多年的今时今日,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观察,都业已具备了说服力较强的论证逻辑。

    首先,土葬所需要的土地,往往是严格依照法律明确规定选址,②通常是荒地和贫痔土地,在这些土地上土葬并不会占用城市发展、农村耕种的土地资源。在巴蜀土葬实践中,以前选址于基本农田土葬的情况偶有发生,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火葬政策的全面推行,逾越国家划定红线的案例少之又少,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仅是政府划定的底线,更是广大农民依托土地耕种生活而必然烙守的内心操守。农民之根本在于土地,耕地保护的共识在乡土社会已然变成了必须遵守的金规铁律,一意孤行背离这条“村规民约”,不仅会遭至国家的规诫和惩罚,更会引来族人的批驳洁问和乡邻的指指点点。在乡土社会的丧葬活动中,共商共议往往是必须进行的事项。“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与村规民约的‘国家化”,不仅是国家力量下沉的体现,更是村民共商共议的结果。有学者在实践中发现了村规民约中关于绿色殡葬和文明殡葬的有关记载,尤其是严格划定了埋葬用地,江、违背村民集体共识,就可能受到批评、责令改正、取消或暂缓享受村民委员会的优惠政策以及不得参与评选“文明家庭、最美家庭”荣誉称号等惩罚。由此可见,乡土社会在土地保护方面自有其内生治理资源予以规范。

    其次,土葬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自然更替性。正所谓“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传统宗法向有小宗五世则迁的传统,五代以上的祖坟,一般就不再培土,慢慢风化了。土葬能使逝者“入土为安”“落叶归根”,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土葬后的坟墓能为生者提供情感寄托的载体,实现生者对逝者深切缅怀的心理需求,因此,土葬之于生者而言的重要性绝非在于土坟本身,其所衍生的祭祀文化才是更为看重的内在功能。这种祭祀行为的发生表现为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逝者在生前对晚辈的细心呵护和关怀备至,则晚辈自然回对长辈敬爱有加;反之,如果逝者生前与晚辈鲜有互动、甚至未曾谋面,这种没有共同的场景记忆产生的敬拜情怀会很快被淡化和销匿,承载悼念功用的土葬坟墓也就不会被重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家庭成员的变化逐渐置之不理而烟消云散,祖先也只会被放置在灵牌或族谱中。正所谓“孝不过三代”,这也就是从古至今众多土坟自然消失的内在逻辑。

    最后,火化产生的环境污染、火葬产生的公墓用地是不容忽视的生态问题。火化一具遗体需要足量的燃油、向空气排放大量浓烟、产生二嘿英、吠喃、氮氧化合等有害气体,加重雾霆等环境污染,这是火化本身难以避免的问题。根据质量守恒定律,参加化学反应的各种物质总和,等于反应后生成的各种物质的总和。除此之外,火化后通常需要将骨灰埋存于公墓之中(生态葬是例外且少数采用),这其实是土葬的简化表现形式,实质上仍占用了土地。公墓的高度集中特性不同于农村土坟的零散特性,后者往往具有自然风化和瓦解的天然优势,而大理石的墓碑和错落有致的公墓,在可预见的未来必然长久存在,公墓对土地的占用是长期的、持续的,这反倒形成了土地占用的又一矛盾,有学者将其形容为“公墓危机”,并认为这一危机是在以“节地”目标下推行的火葬政策所导致的。公墓的巨大需求是殡葬法治的意外后果,与国家提倡的不占地或少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大有渐行渐远的趋势。

    另一方面,土葬何以成为“陋俗”,又何以火葬一定代表着丧葬文明新风尚?对此,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政策文件,“丧葬陋俗”虽多次出现,但官方从未明确“土葬陋俗”一说,只是倡议改革土葬。土葬不能简单和“陋俗”划等号,公然将土葬视为陋俗,不仅在法律上会产生大量矛盾和冲突(例如宪法第四条:……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在实践中更会产生不必要的争执,当前中国的火化率接近60%,意味着仍有40%的人口采用土葬或者其他丧葬形式,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情况。不能简单地判定不同民族中的哪种葬俗更文明进步,更不能以我们所习惯的一种习俗为标准来判定与此不同的习俗为不文明或不进步。“土葬陋俗”一说产生于基层政府为完成火化率这一上级任务,而采取的极端且不恰当的宣传语,基于这一理念的影响,执法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官民矛盾激化、执法负担加重等意外后果。

    还有一种观点将土葬和薄养厚葬联系、而将火葬与厚养薄葬捆绑,从而得出“土葬=陋俗”而“火葬“文明风尚”的结论,这种简单的数学加减运算式解析逻辑也存在明显漏洞。“厚葬”在《辞海》中的释义为:以隆重的仪式办理丧葬;另指花费大量财物办理丧葬。从释义的修饰语可见,隆重的仪式并不必然意味着花费大量财物。在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资料极度医乏,普通百姓在食不果腹的情况下遭遇家人逝世,往往需要借债举丧、甚至卖子嫁妻、典田警庐来完成丧葬活动。“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糜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子孙饥寒,绝命于此。”子孙为了让先辈走得风光热闹,不惜忍饥挨饿、穷困潦倒。民间故事有卖身葬父一说,在歌颂孝道的同时也抨击了不顾活人生计的畸形丧葬观,以此看来,彼时的“厚葬”被视为陈规陋习是无可厚非。但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生产力日益提升、物质资料逐渐丰富的今时今日,乡土社会再办一场隆重盛大且耗资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丧葬活动是情理所在、无可非议。如果说古代的厚葬是文化传统和社会压力等因素被迫使然,那么现代社会的厚葬则是人民生活安居乐业、丰衣足食后的主动情感追求,二者有被动与主动的本质差别。之于巴蜀地区社会现实而言,农民节俭的朴素性格决定了在现代社会中的丧事活动是可预期的,乡村丧葬活动通常是理性的、实惠的,绝非铺张浪费和挥霍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