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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官方对于丧葬活动的态度是逐渐变化的。一方面,从“丧葬制度”到“殡葬管理”语义和用词,体现了丧礼到葬礼的侧重点转变。丧,指悼念逝者的仪式,泛指遗体下葬前的一系列礼仪活动;葬,指死者遗体的处理方式。“丧葬”一词的侧重点在于丧礼的重要性。而之于“殡葬”而言,《说文解字》对“殡”的释义为:“殡,死在棺,将迁葬枢,宾遇之。”“殡”虽表达了暂时停枢以供生者瞻仰,但更侧重于遗体处理和埋葬方式。由此可见,国家在法律和政策文件中的语词变化,正反映了丧礼到葬礼态度迁移。另一方面,国家态度的变化还体现为殡葬改革的历程变化。通常将殡葬改革分为两个阶段:1956年至1985年是殡葬改革倡议阶段;1985年至今是法制建设阶段。

殡葬改革倡议阶段。1956年4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等领导人提出火葬倡议,强调“只留骨灰,不留遗体,不建坟墓”,并带头在“自愿死后遗体火化”的《倡议书》上签名,这次集体倡议拉开了新中国殡葬改革的序幕;1965年7月,原内务部(现民政部)颁发《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行火葬制度、改革土葬习惯、改革旧有殡葬习俗、把殡葬事业统一管理起来;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首次全国殡葬改革工作会议,明确了全国殡葬改革的政策及其方向;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共产党员应简办丧事、带头实行火葬的报告》。
殡葬改革法制建设阶段。1985年,国务院制定《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个殡葬管理的行政法规出台,标志着殡葬改革进入了法制阶段;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提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2012年,国务院修订《殡葬管理条例》,删除了全民热议的第20条:“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殡葬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为了响应国家号召,根据地方具体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并多次召开会议总结和落实殡葬改革工作。1985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细化;1987年6月该省政府联合多部门下发《关于我省农村引导群众建立“红白喜事服务组”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改革旧有传统葬习,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1996年10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其后分别于1997年10月和2004年9月进行两次修正。2003年6月,四川省民政厅组织召开部分市殡葬工作座谈会议,要求规范丧家治丧行为;2015年1月四川省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建立。2022年四川省民政厅发布了《四川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除此之外,1998年5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其后分别于2011年H月和2022年9月进行两次修正;
从国家到各省市县乡,殡葬改革的力度呈逐年加大趋势。全国火葬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52%,覆盖8亿多人口,2021年全国火化率达58名%,比上年增长3.1%,火化炉7043台,全年火化遗体5%.6万。从民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看,殡葬改革似乎成绩斐然、成效显著,且按近年来的增长率和增长量推算,改革成果再上一个台阶指日可待。但结果恰恰相反,殡葬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尤其是在广裹的农村地区,大有走“回头路”的迹象。于人民而言,表现为二次装棺土葬、夜晚偷偷土葬、为土葬而行贿等现象;于政府而言,表现为“以罚代化”、“刨尸火化”等乱象,诸如此类的种种问题的频繁见报,足见改革在某些方面之不得人心,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紧密团结的干群关系,甚至恶化了国家和人民的团结关系,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力,败坏了社会道德风气和礼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