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田野调查中发现L市殡葬管理办法对很多新型的殡葬事务没有规定,比如城镇公益性墓地。因而需要完善其规定,首先应以《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为依据,从殡葬管理实际工作出发,围绕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及骨灰处理、殡葬用品管理、丧事活动管理、殡葬服务管理等内容制定法规。将“殡葬服务”相关规范列入殡葬法规,进一步丰富我市殡葬法规相关内容的内涵及外延。同时参照其他殡葬管理办法较为完善的城市和借鉴殡葬改革较为成功的城市的经验,完善我市殡葬管理办法。

制定贵州省墓地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墓地,对于新出现的城镇公益性墓地应有所规定,同时该办法应该规定各个部门职责,实行管办分离,科学规划墓地的数量、规模、地点,对经营性墓地的建设实行总体控制,三种不同类型墓地的审批手续,墓地建设条件、墓地限制、墓地定价、墓地祭扫等,应全部纳入墓地管理办法,可参考2023年4月实施的《江苏省墓地管理办法》。
对于村民以及大多数人担心墓地使用权限,以及二次土葬等问题,可以规定遗体火化后市民可凭火化证自行取走骨灰,取走后选择抛撒野外、自行存放,骨灰也可以存放在殡仪馆骨灰堂或者安葬在墓地内,农村地区可以存放在公益性骨灰堂或安葬在公益性墓地内。同时增加农村地区的可取回后不安葬在墓地或骨灰堂,可以深埋不留坟头,以满足村民入土为安、落叶归根的想法。民政部门可以将监管权下放至每个乡镇,由乡(镇)负责监管,防止二次装棺土葬的行为,同时避免民政部门天高皇帝远无法做到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