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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者高价销售,群众反应强烈。《温岭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每对墓穴的售价最高不得超过2600元,但由于项目投资主体与建设主体不配套,项目建设单位与经营主体错位,导致公墓性质变化,公墓价格一路庵升。

从抽查的23处墓地近三年销售的8325对公墓的情况看,价格在2600元以内的,占18.1%2800一6200元的,占56.9%6300一9200元的,占20.6%9600一18000元的,占3.4%高于18000元的,占1%。公益性公墓土地行政划拨,营业税、所得税兔征,公墓成本较低,但经营者却高价销售,致使群众反应强烈。经营者销售公墓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原因:一是主体走样,性质改变。全市38个乡村公益性墓士吹包括市中心陵园)投资主体大多不是镇村公共财政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由私营业主投资、建设、管理。有的墓地通过招标承包等形式推向市场化经营。二是经营者的高价销售行为,难以作出价格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规定,公墓和乡村公益性墓地定价的特点是非营利性的,即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非营利为目的。而温岭市对公墓和乡村墓地当时的定价依据是《温岭市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定价的合法性缺乏法定依据。价格管理部门从依法行政角度整治公墓价格问题缺乏底气。
承包经营者不是行政处罚主体,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镇街道)普遍与承包经营者以墓地经营者承包权形式签订合同,且合同中大多没有公益性公墓投资、建设、管理的约定条款。有的合同还作过公证,都是有效合同。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仍是镇村),承包经营者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如果通过职能部门去检查监管、处理、整治,就会出现“政府治政府”的现象。如果按公墓管理办法去执行,必须将经营承包权收回,主体姓“公”,不得市场化经营。而事实上,镇村在承包合同期满前无法收回承包权使主体归正。
墓地建设制约措施少,管理弱化。2004年,浙江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继而省民政厅、财政厅等六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明确规定现有的公益性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温岭市制定了《温岭市公益性墓地建设发展规城2004年一2010年)》,提出了加强公益性墓地的生态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但是公墓经营者认为,《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墓穴占地面积不大于l平方米和墓碑高度不超过住8米,只要不超标,就可建墓体,并逐步推出各种规格墓体标准,生态树葬、草坪葬很快被各类艺术墓葬取代,价格因此而不断腌升。此外,墓区维护费提取不规范,留下了严重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