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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猎经济时代,鄂伦春族主要丧葬形式为树葬、火葬、二次葬。尤其是在早期,树葬是最重要的人葬方式。《黑龙江志稿》记述鄂伦春民众“在森林游猎者,凡死者用大树凿穴硷之,置之高岗树权上,一年后埋之,殆有上古树葬之风”。

民国时期,黑龙江省督军署派往鄂伦春民众居住区从事调查的绘图员孙国栋,在报告中曾记述鄂伦春民众“有亲亡,即用桦皮包裹,架于树枝之上。三年后始行取下,装于木槽,谓之捡骨埋葬”。若在平时,鄂伦春民众也会将死去的亲属尸身置于树上。当然,此时准备条件和时间较充足,并不是简单放于树权之上,而是置于树上巢居的住所内,意在使死者可以继续居住在巢居房内。鄂伦春民众巢居的住所,一般用四棵树权搭架,为挡雨雪顶上盖有桦树皮棚。对于未成年的儿童和幼儿,鄂伦春族不用人硷埋葬,而是举行树葬。在鄂伦春族理念中,未成年的儿童和婴儿实行树葬,直到“架木枯朽,白骨坠地之时,亡儿会再次投胎”。
除了树葬外,鄂伦春族火葬主要是用于得急病死去的青年或孕妇。一般来说,鄂伦春民众认为孕妇和因急病去世的青年之死是不洁的,可能带来灾难。为此,需要使用火葬才能使其超度重生。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人员在逊克县鄂伦春族民族乡调查中,发现当地鄂伦春民众使用火葬方式只限于孕妇,若孕妇尸体不烧掉则“会抚育她的胎儿变成妖精危害活人”。鄂伦春族二次葬与树葬密切相关,一般是在树葬半年至一年后,由死者亲属用马驮死者尸骨返回居住地,然后收捡埋人途中,即进行二次人葬。当然,二次葬中的土葬和从事农耕时期鄂伦春民众的土葬存在很大差别。渔猎时期内,鄂伦春族二次葬中的土葬一般是预先在即将人土之地,用树枝或简易木板在较浅土坑内先砌出方框,随后将死者尸骨放置框内,并放置死者生前使用的弓箭、枪支、生活用品等。最后,是否在尸骨上垒出土包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二次葬中的土葬并非一定要进行的程序。在鄂伦春民众居住的西部阿里路、托河路地区,有些树葬会一直保留,并未进行二次葬中土葬事宜。
晚清民国时期,政府在推行“弃猎归农”政策之际,也辅以相应的文明“开化”举措,促进鄂伦春民众丧葬习俗内的树葬、火葬等发生变化,逐渐形成以土葬为主的人葬方式。特别是在农业生产活动活跃的中部地区,即库马尔路、毕拉尔路内鄂伦春民众的土葬方式日渐增多。1940年,民国学人汪海镜在《鄂伦春族的风俗习惯》记述,“在鄂伦春族所住的中部多举行土葬,而东部和西部多举行风葬(即树葬)。所谓土葬,是把死者埋在土里,造成一个坟包”。晚清民国时期,鄂伦春族土葬形成了家族式和村落式的大墓地群。20世纪50年代,内蒙古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人员在调查鄂伦春民众墓葬之地时发现,家族式或村落式“墓地一般是在居住地二、三里以外的山坡下面且不能被大水所冲到”,墓地旁“必须有水、有树,风景优美”,以期墓葬之地风水好,能够造福于子孙后代。在土葬墓地群内,多是按照“按辈分先后,自北向南的一代一代地埋葬”。20世纪20年代,鄂伦春族定居政策成效颇为显著,库马尔路中法别拉、宏户图等村落内原有的“乌力楞”(即以血缘为纽带组建的渔猎和日常生活的组织)氏族家庭组织逐渐被小家庭所取代,于是在土葬墓地内出现各小家庭式的土葬墓,形成了若干个土葬墓构成的小型墓葬群。但是,鄂伦春族内部农事活动较差的地区并未出现土葬的家族式墓地。在20世纪50年代,调查人员在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托扎敏地区,发现该地没有经营过农业,也没有相对定居的条件,因而也就没有氏族或家族的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