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活动但又不是宗教组织的新兴教派或膜拜团体(主要是邪教)的狂热性而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新兴教派或膜拜团体的狂热性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明显带有宗教狂热色彩或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的恐怖活动。
上海公墓,上海天逸静园,浦东公墓,上海墓地,

这三个定义有共同之处,即都认为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恐怖活动是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定义将邪教恐怖主义涵括在内,而第二种定义虽然没有明示包括邪教恐怖主义,但从“膜拜团体”的表述看,似乎也涵括邪教恐怖主义。必须明确的是,邪教不是宗教,所以不宜将邪教恐怖主义纳人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之中。此外,前两种概念都有一点不够明确,即“打着宗教旗号活动但又不是宗教组织的新兴教派”的说法,既然肯定其是“教派”,又说其“打着宗教旗号”、“不是宗教组织”。对同一个事物既肯定又否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比较之下,第三种定义比较明确,但“打着宗教旗号”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笔者在这三种定义合理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实际,认为所谓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或者利用信众对宗教的虔诚而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即宗教极端主义的现实化。宗教极端主义是“极端主义”与“宗教”的复合,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宣传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不认同和憎恨,一般会导致暴力,甚至还可能采取恐怖主义的形式。持有极端主张的人或集团(笔者称之为“极端分子”或“极端势力”),往往从极端的方面解释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阻碍社会发展。所以,宗教极端主义虽然带有“宗教”一词,但由于其极端性与暴力恐怖性,已经背叛了宗教宣扬的真、善、美的本质,已不是宗教,而是极端分子实现其罪恶目的的手段。宗教极端主义一般带有政治性,即极端分子为了实现其政治企图而对正统宗教的利用。从范围上看,“宗教极端恐怖主义决不限于中东地区和伊斯兰教,世界上几个主要宗教内部都有极端分子。}}( 5〕调查发现,政治性的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在理论上宣扬“泛伊斯兰主义”,在信仰上强调“伊斯兰教教至上”,在政治上强调建立宗教政权,实行神权统治,在行动上煽动“暴力恐怖”,消灭异教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