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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的强制权力下,士民迁葬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里可以从朝廷主导的其他大工程来看。在疏浚河道以及构筑堤岸时,官府要求当地百姓迁走田庐家墓,一般会给予钱财,以清代河工修浚作为参考,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绍兴修筑西江备塘,“迁坟二穴并给迁费”,道光七年(1827),治理江都县河工,“共须挖废估压地亩有一万二三千亩,其沿河两岸必须移拆之庐舍有一百八十余间,迁徙之坟墓有九百八十余家……其酌给田价及迁移庐墓等费约需银二万余两”。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还有就是修筑皇陵,移去附近坟家,同样非常普遍的,如北宋英宗治平年间(1064-1067),“诏山陵地内有坟墓者,并等第给钱迁葬,无主者以官钱徙于官地葬之”,南宋高宗绍兴年间,“准诏迁移攒宫附近士庶坟墓,倍给价直”,更是以两倍地价予以补偿。
笔者尚未搜集到明代相应工程给与迁葬费用的资料,因而不能断定其中是否会有迁葬费用的支出,不过鉴于明代对宋制的学习,以及清代对明制的继承,或可推测明代可能也会存在这种情况。
据此,笔者推测明代在修城时,官府如要求人们迁葬,至少还是会提供一定钱物进行补偿的。由于江南城池扩建并非当时常态,而且城池修筑涉及土地征用范围远不及河工,修筑时不一定波及坟墓,想必迁移数量上应不会过多,类似宋代扩建宿州城时“合起遣人户大坟墓六千九百所,小者犹不在数”的情况,毕竟是特例,官府在改葬一项费用实微不足道。目前仅见明代两例因城池建设而给予钱物迁葬的记载,一是洪武时期燕王府长史朱复,其墓位于北京城南,待宣德年间营建北京,扩展都城范围,其墓在迁徙之列,因其贤名闻于宣宗,方“命北京行部备棺撑造坟改葬”,这里毕竟是皇恩特旨,不具普遍性。另有一例发生于嘉靖年间昆山县筑城备楼中,“莹家有碍城煌者,宜量给地价,为迁葬之费”,这里所谓“量给地价”,应为坟地价格。迁葬涉及诸多环节,仅重新择取葬地一项,便花费不菲,至于后续主人家为安灵而举行改葬仪式,官府的补偿则不足以弥补这部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