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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上,相邻关系系相邻接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适法利用不动产的前提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扩张及限制,具有形成不动产所有权内容之作用”。因相邻关系的权源为不动产所有权,并非一切不动产使用权人之间发生的权利,惟于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发生,可谓系不动产所有权自身的机能。法理逻辑上,以相邻关系请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限制其所有权或者扩张自身的所有权,应以物权请求权为基础。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现代的所有权己从所有人的利用权,转化为“与他人之利用而收取地租之价值权”。进而,相邻关系逐渐转变为“以调节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为基础而产生,并不以调整‘所有’为基础”,相邻关系亦可适用于地上权,如《日本民法典》第267条。至于土地租用权能否适用所有权的相邻关系,《日本民法典》中并无规定,但其司法判例予以认可。2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物权编修订时,修改此前条文中袋地相邻通行权仅适用于土地所有人的规定,增加了其他权利人可准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土地租赁权人亦可准用。立法者认为此处的“准用”“系指于性质不相抵触之范围内,始得准用。故何种情形可以准用,应依具体个案分别认定之。”有学者认为,可将土地租赁权人以相邻关系为由请求相邻土地权利人限制其所有权或者扩张自身对土地的利用,解释为土地租赁权代为行使所有人基于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可见,现代民法虽将土地租赁权人纳入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但亦有准用条件。在涉及墓地这一特殊性质的土地时,仍有较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土地租赁权人以相邻关系主张的请求,仍受到该土地物权人的一定限制,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恐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相邻土地权利人修建有碍风水的建筑物。
综上可见,墓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权属性质对于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有较明显的区别,相较之下,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常令墓地使用权人沦于弱势地位,物权性墓地使用权在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权益方面较为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近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勃兴,使得位于上层建筑的法律,显现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作用。媒介商品交换的合同债权作用日益凸显,而现代社会的金融资本特性,又使得资产证券化,物权进入“由所有到利用”的价值化时代。379物权和债权相互交错,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尽管现代民法为强调对土地租赁权的保护,赋予了租赁权以直接支配土地的内容,出现了租赁权物权化的现象,380但仍不能与物权的效力相提并论。例如在权利存续期限和权利可转让性等方面,债权性墓地使用权的效力并不因债权物权化而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