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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民法上,土地上的权利除了所有权外,还可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时,亦可基于租赁、借用等债权关系,占有和使用土地,但此处的占有和使用并非债权权能,更类似于狭义上人身自由权的扩张,该扩张的正当性权源始自合同的债权,较为接近能权范畴。墓地系土地的一种,如墓地的所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则使用人应基于墓地使用权占有、使用墓地,该墓地使用权可分为两种,即债权性或物权性。因权利属性不同,在理论和实践上会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本章拟解决的问题是两种不同墓地使用权何种更具有优越性?
其难点在于债物二分原理在墓地使用权上的正确运用和论证方法的适用。本章需要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不仅需对两种不同性质墓地使用权自身的期限、转让及征收征用的影响等进行比较,而且需解决比较法考察分析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