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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无偿性或低偿性

来源:2022-06-21 08:28:36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城镇经营性公墓的有偿性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无偿性。农村墓地使用权归属于农村村民,体现着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对村民“入土为安”的保障,其不是通过交易行为以支付对价方式获得,而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分配所取得,其取得和行使都由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所认可和保障。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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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在有些村要求死者家属交纳一定的费用作为手续费、看管、护理、花草林木等成本费用,但这些费用相比起村民得到的利益来说少之又少,并不能抹杀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无偿性或低偿性。农村墓地使用权无偿或低偿取得的特征虽然违背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律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则,但这是由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村墓地使用权必须以保障农村居民“入土为安”为价值取向的国情决定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对农村村民的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更多的体现为国家对弱势群体(农民)的一种保障和关爱。但同时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无偿或低偿取得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资源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来看,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无偿性或低偿性必然向有偿性发展,但这种改变是逐步的、渐进的,最终达到完全市场化。